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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三篇 工商管理.物价.计量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政策
 
      
    1950年,县内施行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平抑了粮、棉布等主要物资的比价,制止了通货膨胀和物价不稳定的局面。
    1953年和1954年,对粮油,棉布开始实行统购统销价格。
    1957年,为保持物价持续稳定,下半年降低了59种主要药品零售价,9种针棉织品,纸张等地方工业品进货价格平均提高14.17%,零售价不提高。
    1958年,市场物资供应呈现紧张,中央和省收回物价权限。但自产自销的产品仍由地方管理。
    1960年,根据中央和黑龙江省布署,对粮食、针棉织品、食盐、煤炭等18类商品保持价格稳定,对糖果、糕点和20余种工业品实行高价政策。
    1964年,调整了三类物资批零差价,进销差价,饮食服务行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同时建立集市贸易浮动价。
    197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属于省管以上的产品在国家和省未统一调整前,各地可进行研究调整,向省提出建议。属于各地、市、县管的产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定,各企业不得自行定价或自行变动价格。已经自行提价的不论什么理由,都要立即停止执行,恢复原来价格和收费标准。
    1975年7月28日,宾县计委为了制止自行定价,自行涨价,变相提价,审定批准了宾县饮食业主副食品价格表及部分原材料泡发、出品率与面食吃水量。
    1979年,根据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县内陆续对粮食、生猪、菜牛、菜羊、鲜蛋、蔬菜,水产品等18类农副产品提高了收购价格。降低了化肥、农机产品、水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其中,生猪平均提价幅度为26%,其余农副产品平均提价20-50%不等。
    18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市场上出现了购销"倒挂”现象。1979年11月1日起,按照规定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保证了这部分商品的正常流通。为了补偿由于副食品提价而增加的开支,国家每月发给职工5元副食品差价补贴。副食品调价情况表(附表)
    8种主要副食品提价后,对其他主要连产品也做了相应提价,猪、牛、羊头蹄下水参照猪、牛、羊提价幅度进行调整,肉、蛋、禽、菜制品,按不超过原料和应纳税金的增加部分调整,饮食业溜炒菜毛利率由36%缩为34%,肉馅制品由35%缩为34%。对批零差价,也做了调整。猪肉由固定金额,改为按批发价加价,1、2、3等肉,分别加12%、13%、14%。猪下水批发价格,按零售价回扣13%,牛、羊肉按零售价回扣12%,鲜蛋回扣10%。
    猪肉销售价格虽然提高,但从生猪屠宰实测上看,仍然赔钱,国家倒挂。1979年10月25日,县食品公司屠宰场屠宰10头生猪测算结果:生猪屠宰测算表(附表)
    为了解决猪肉倒挂,减少国家补贴,从1983年9月开始,对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1斤猪肉,不足可实行议价购买。1984年5月,放开经营,全部实行议价销售,每斤1.45元。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本县1-9月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同1980年末持平。同年11月对部分烟、酒提价,对涤棉布等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其调整幅度是在不超越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1983年,对纺织类商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同时对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等高档商品进行大幅度降价销售。同时,规定了地区差价,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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