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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六篇 卫生
 
 
第二章 医疗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  公费医疗
    1947年,宾县对供给制的军政公职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当时由西医李阳春专门负责诊治,药费由县经费报销。1952年8月1日,对l 873名国家工作人员(政府系统431人,党群255人,文教系统941人,其它98人,荣军122人)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1月,成立宾县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本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人数增加到2 414入,年支出医疗费3.6万元,每人年平均14.91元。1962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增到4 684人,年支出医疗费19.6万元,每人年平均41.86元,10年间增长1.8倍。1963年,公费医疗进行整顿,重新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核定享受公费医疗人数,指定公费医疗单位,确定日付药量,规定药品服用范围。1971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增到6 878人,年支出医疗费23.3万元,每人年平均33.87元,比1962年每人年平均下降7.99元。1976年,加强了公费医疗管理,重新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公费医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把公费医疗经费的70%,按人数拨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行掌握,包干门诊治疗。30%由医疗办统一掌握,解决公费医疗人员住院和去外地就医使用。1984年,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卫生科分出,增设专职副主任1名,进一步加强了公费医疗管理。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增到8 603人,支出医疗费58.8万元,每人年平均68.35元,比1971年增长34.48。按1985年预算指标结余1.2万元。
    1980年,筹建老干部医疗保健机构,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立老干部门诊2处,老干部病房5个,床位22张。选派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负责老干部治疗。在就诊、取药、打针、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  合作医疗
    1969年1月,宾县农村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县培训两期生产队赤脚医生,学期3个月,学员200人。1970年,全县1 81O个生产队设卫生员(赤脚医生),215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合作医疗站,21个公社有卫生院,农村形成三级医疗网。合作医疗投款,按生产队经济情况,采取大队、生产队、个人投款的办法,每人标准3元。
    参加合作医疗的,以户发给合作医疗证,患病凭证就诊,交5分钱挂号费,诊费和药费一律不收。打架斗殴,人为的伤残病症,医药费一律由自己负担。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后,社员有小病小灾,不出生产队即可治疗。一般病可到大队医疗站治疗,重病到公社卫生院治疗,疑难病症到县或外地医院治疗。  
    1979年,全县236个生产大队,坚持办合作医疗站的有153个,占大队总数65%。其中,全疗的54个大队,半疗的99个大队。停办的83个大队,占大队总数的35%。
    1982年,全县244个生产大队,办起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站211个,占大队总数的86.4%,比1979年上升21.4%。
    1984年,全县246个村,坚持办各种形式卫生所。其中,  甲级所34个,乙级所98个,丙级所70个,丁级所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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