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拥军优属
1 节日拥军优属活动
1946-1985年,县、区(乡、公社)、村(大队)政府将拥军优属纳入工作日程,每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均举办座谈会、茶话会或广播会。对驻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烈军属、荣军、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慰问走访。
1946年末,县委、县政府召开荣复转业军人和烈、军属代表20人座谈会,听取对优抚工作意见和工作上的批评。
1946年春节前,为荣誉院荣军慰问过年物资。农村以村为单位,对1 109名荣复转业军人和军烈属安排了过年物资。
1949年1月9日,县政府发出文件,要求在春节前搞好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由1月12日(农历12月14日)-1月28日(农历12月30日),各区普遍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至年终有宾安、宾西、糖满、胜利、民和、宁远6个区各慰问荣誉院肥猪两口,其他6个区各慰同肥猪1口;山区慰问狍子15只,山鸡150对;沿江地区慰问鲜鱼1 500斤。
春节前,以村(街)为单位均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对6 586户军属,28 923人;烈属291户,1 266人,荣军438户,1 789人分别送去猪肉、大米、白面、粉条等过年物资。
1951年春节,全县15个区群众,给在县医治休养的志愿军伤病员送去肥猪15口,牛肉4 000斤,鸡4 000只,粉条5 000斤,慰问信505封。
1962年7月20-8月20日,县决定为拥军优属活动月,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拥军爱民教育。为使工作踏实深入,以县委书记为领导组成30余人访问团,深入宾州、宾西、宾安、新甸、宁远、胜利、经建7个公社进行慰问烈军属和荣复转业军人。19个公社也组成检查团,全面检查对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优抚情况。通过慰问与检查普遍落实了补助劳动日。全县补助烈军属、荣复残废军人棉布1 300尺,卫生衣裤1 200件,口粮15 896斤,和其他生活物资。
1973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县委、县革委召开拥军优属座谈会。到会40多人。在会上,畅谈了国内外大好形势和我军46周年的光辉历程。会后,县革委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宾州街道,访问烈军属、荣复转业退伍军人,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征求对优抚工作的意见。同日晚,召开庆祝"八·一"建军节广播大会。会后,放映了电影和演出了文艺节目。
2 优抚代表会
为了表彰鼓励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作用,自1950-1983年,县内先后召开1O次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和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共选出模范代表2 393人次,其中,烈军属模范代表931人次,荣复转业军人模范代表1 126人次,拥军优属模范代表340人次。各乡、镇(区、公社)历年均召开代表会、座谈会或广播会。宾县荣转军人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一览表(附表)
二 优待补助
东北沦陷时期,有少数青壮年参加抗日部队,但因处在敌占区,无有人民政权,对烈军属没有任何优抚与补助。
1946年,对2 500余名军人家属,由当地群众以粮食、工日、现金进行优待与补助。
1948年春,土地改革运动进入平分土地与分果实阶段,全县烈军属和荣复退伍军人7 315户,1978人,都分到1等斗争果实。平均每人分得衣物15件,每户分得马(牛)1匹(头),每户平均分得房子1.5间,计10 972.5间;每人分到一等一级耕地5亩,单身军人分到双人土地10亩,全县分得土地160 390亩。
同年春,村成立优抚委员会,屯成立优抚小组。烈军属中有劳动能力者,自耕土地7O 350亩,无劳动能力者,由群众代耕90 040亩。其中,包耕地50 530亩,代耕地34 770亩,代工耕种的4 330亩,以工折钱的410亩,民工家属786户,土地35 370亩,均实行代工耕种。城厢区有烈军属343户,其中151户,441人,住在城内没有分得土地,均由全城工商业按资本金提取5%现款,和由城厢区有战勤任务人员每人每月交5-6万元(东北币),为烈军属生活费,使烈军属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1948-1949年,部分山区,沿江地带农业歉收,补助军烈属口粮447 750斤,全县补助茅柴3 200万捆,修房子70户,223问。
1950年,贯彻以"自给生产为主,补助为辅"的优待方针,至1951年,全县15个区,有烈属342户,军属7 416户,民工家属1 382户,荣军387人,计9 527户,享受优属包粮(耕)的6 667户,占烈军属、民工家属、革命残废军人总数的70%。包粮(耕)土地面积为105 697亩。其中,包粮的13个区,耕地91 533亩,占86.6%,包耕的有2个区,耕地14 164亩,占13.4%。1951年,给烈军属扒炕1 025铺,苫房120间,给无房军属盖房7户,15间。烈军属子弟、适龄儿童基本都入学学习。1951年,城厢区有军属356户,981人;烈属19户,49人,计375户,1 030人。其中,无土地无职业的203户,616人,为保证军烈属的生活,给16户安排出摊床,给39户安排了工作。成立军属绳麻工厂,安排从业人员14人;成立军属油坊,安排从业人员27人,动员搬迁农村耕种107户。
1954年,全县有军烈属、荣转军人2 972户参加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占烈军属、荣转军人户数的80%。为了鼓励6 120名复员军人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生产补助金5.5万元,解决耕畜295匹(头),粮食110万斤,种子7 850斤,饲草4.2万斤,入社投资1 500元,房木250间。
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军烈属土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耕种,还有1 993户烈军属没参加农业合作组织,他们的土地仍为代耕地,占烈军属总户的20%,烈军属耕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耕的占1O.6%,由大型互助组代耕的占89.4%。
1955年,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停止军属待遇。同时,停止军官家属土地代耕和物资补助待遇。
1956年春,全县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全部入社,国家拨款1.5万元,用于入社投资补助金。从此,烈军属土地代耕制度结束,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均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解决。
1965年,全县有烈属660户,2 948人;军属1 709户,9 587人;革命残废军人445户,连同他们的家属2 279人;复员退伍军人5 181户,连同他们的家属25 794人,总户数为7 995户,总人口为40 465人。其中,居住在农村的7 601户,38 531人,居住在城镇的394户,1 939人。对其中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少而弱,生活低于当地社员水平的分别给予优待劳动工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救济。对烈军属、荣誉军人优待劳动工分制度在全县执行。春季评定,补助工分记入烈军属、荣复军人名下。优待工分春定秋不变。1965年,优待烈军属、荣复军人1 243户,6 086人。优待工分1 428 920分,平均每人235分,加上自行收入,有82%的烈军属、荣复军人生活高于或相当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
按照政策规定,烈军属、荣复军人经群众优待劳动工分照顾后,生活还有困难的,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5年4月,定期定量补助465户,607人,每月补助2 990元。其中,烈士家属194户,336人,每月补助1 255元,带病回乡复员军人196户,196人,每月补助1 226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68户,68人,每月补助459元,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复员退伍军人7户,7人,每月补助50元。
城镇烈军属、荣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33户,116人,每月补助732元。通过补助,烈军属、残废军人生活水平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相等。
1979年,有优抚对象13 692户,其中,烈士家属247户,病故军人家属26户,现役军人家属3 305户,革命残废军人463户,复员军人3 878户,退伍军人5 354户,转业军人1 414户,军人退休干部5户。确定优待劳动工分的1 617户,占优待对象的11.8%。同年给713名优抚对象解决棉衣1 200件,棉被476件,给62户军属建房133间。
1982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之后,每年付给义务兵优待金,各乡(镇)不统一。多数为每年付给每个义务兵优待金300元。
1985年,全县优待对象4 349户,其中,烈属273户,749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5户,171人,病故家属57户,89人,失踪军人家属4户,21人;军属3 920户,13 546人。全年由群众优待3 100户,49万元。
三 抚恤
自1931年起,至1985年末,宾县计有烈士939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18人,解放战争时期627人,抗美援朝牺牲17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5年末牺牲122人。
1 烈士褒扬
全县修建5座革命烈士陵园、碑、塔,以缅怀革命烈士的功迹和对烈士的褒扬。
宾州烈士陵园建于1951年,总面积500平方米。陵园竖革命烈士纪念碑1座,有王哲、齐英杰、王云等55位烈士墓与碑。
糖坊烈士陵园建于1966年,陵园内建有25米高的革命烈士碑1座,有在解放糖坊战斗中牺牲的20位革命烈士陵墓。
满井乡在北岗建有革命烈士塔1座,其中,有烈士华锡候等陵墓。
宾安烈士陵园建于1976年,陵园内有烈士墓1座,
摆渡乡在烈士牺牲地的宏飞村,建有烈士张宏飞、田俊若墓与墓碑两座。
2 抚恤金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工等,按国家抚恤条例规定,除由所在部队、机关妥为安葬外,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抚恤金(粮)。
1947-1951年,牺牲、病故抚恤,依照规定标准发给高粱1 400-2 000斤。
1952年,改粮食为货币计算发给,战士与班长发给32万元(东北流通券),排、连长发给40万元(东北流通券)。
1955年,战士抚恤180元,班长230元,排长、副连长280元。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再按国家优抚政策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1985年元月起,对273户烈士家属,749人;因公牺牲95户军人家属,17.1人,57户病故军人家属,89人,4户失踪军人家属,21人,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8-25元,城镇28-35元,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3-20元,城镇23-30元。
3 残废军人抚恤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发放分在职与在乡两种。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工作的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按在职标准发给;农村社员,城镇居民中的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按在乡发给。
1953年末,给在职的12名残废军人每人补助工薪分30分。
1956年1月,给30名特等、一等、二等残废军人接假肢,对10户,33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年对每位残废军人补助棉衣款23.50元,烧柴款35元。
1960年,县设立荣复军人疗养院,接收76名荣复残废军人疗养。同时介绍到哈尔滨医疗计39人。
1979年,在乡特等残废人员2人,每人标准500元;在乡一等残废人员4人,每人标准480元;在乡二等甲级残废人员29人,每人标准260元;在乡二等乙级残废人员53人,每人标准196元;在乡三等残废人员100人,每人标准100元;在乡三等乙级残废人员154人,每人标准80元。
1979年,在职的特等残废1人,标准80元;在职的一等残废人员5人,每人标准60元;在职的二等甲级残废人员12人,每人标准44元;在职的二等乙级残废人员22人,每人标准36元;在职三等甲级残废人员41人,每人标准30元,在职三等乙级残废人员4人,每人标准24元。
1985年,在职的一等残废人员5人,每人标准118元;二等甲级11人,每人标准96元,二等乙级23人,每人标准84元;三等甲级45人,每人标准7O元;三等乙级47人,每人标准60元。1985年,在乡的特等残废人员1人,优抚标准570元,一等残废3人,每人标准498元;二等甲级30人,每人标准390元;二等乙级52人,每人标准296人,三等甲级95人,每人标准180元,三等乙级156人,每人标准140元。
革命残废军人疾病医疗或伤口复发治疗,在职的由所在单位按公费医疗处理。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疾病医疗费,由卫生部门给予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疾病医疗费,均由民政部门负责,特等、一等、二等甲级的残废军人所需手摇三轮车,按装假肢等费用,均由民政部门负责。
1985年,共发放各项抚恤费146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