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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三十篇 民政劳动
 
 
第二章 劳动
 
 
第六节 劳动保险
 
 
    一  实施劳动保险单位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全县有157人参加劳动保险。6个公营企业因经济困难未实行。私营企业都是小手工业,合资经营,雇工不超过20人,不合乎加入劳动保险规定。
    1952年,公营企业有4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在353名职工中,有335人登记劳动保险卡片。私营企业均未实行。
    1978年3月3日,县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建立了劳动保险委员会。到1981年,全县有76%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其中,集体企业也比照实行了劳动保险。1982年,县劳动部门同县总工会进行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完成50%。年内,办了3次劳动保险训练班,有147人参加学习。对病患职工休工、复工进行了医务劳动鉴定。1983年后,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相继开始租赁承包,简化了劳动保险程序,有的部门取消了劳动保险办法,把劳动保险措施直接与经济效益挂勾。
    二  退职退休
    1978年4月,本县有545名职工开始退职退休,占职工总数4%。按照先退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招工条件的495名职工子女安排了工作。1981年,退职退休535人,退休补员46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397人,农牧企业24人,集体企业39人。1982年,正常退休26人,退休补员114人。1983年,全县退休371人,离休137人,退职11人。
    三  病伤职工
    1953年7月份,职工99人患病,支付医疗费13 543元,8月份66人患病,支付医疗费999元。1964年,全县共有老、弱、残职工155人。1978年4月,县劳动部门对297名退职退休职工做了医务劳动鉴定,经检查,符合28种疾病规定的职工221人。1981年,对125名工人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确定50人丧失劳动能力,78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9人恢复劳动能力,3人尚待治疗。1982年,县劳动部门对因公负伤和长期病休的143人进行身体检查,有79人恢复轻微工作,2人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休息治疗的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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