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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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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篇 宗教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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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陋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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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摧残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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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男尊女卑,妇女地位低下,卑女、使女以及童养媳为数不少。有的沦为娼妓。
1945年前,宾州城内有妓院2处,一处在庙胡同桥南路东,名"风月里",有妓女20余人,一处在庙胡同路西,名"新月里",有妓女16-17人。每院有鸨儿及其他人员数人。
1945年11月,宾县政府成立后,改造娼妓,责令关闭妓院。有夫之娼出院回家另谋生计,有的到外地另谋职业,从此,娼妓绝迹。
1914年前,本县汉族妇女留有缠足习惯。1915年开始,县行政公署明文取缔妇女缠足,县内仍有少数缠足者。1931年后,无新缠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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