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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四篇 政务
 
 
第一章 权力机构
 
 
第三节 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1980年1O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为准绳,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 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室,以及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各办公室设有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 工作联系制度
    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发扬民主,倾听人民大众的意见与要求,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于1980年11月,拟定了《宾县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意见稿),由委员试行。为便于发挥委员和人民代表的作用,将389名县人民代表与1797名乡(镇)代表,组成26个代表组,明确正副组长,试行《县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经3年半试行,于1984年4月7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试行稿。同时,通过了《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稿)。1985年1月17-18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县、乡代表组长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显明作了《依法行使职权,抓好人民代表活动》的讲话、肯定了代表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做的决议、决定,带头响应政府的号召,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带头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县委书记赵振寰作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讲话。要求人民代表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听取选民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权力机关和县人民政府执行机关的作用,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于1984年12月10日,共同拟定了《关于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加强联系的几项制度》,规定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组长联系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工作监督问题,互相列席会议的问题,互送文件问题,关于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等问题,关于委员、代表视察和检查问题。1985年,按照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共举行了4次联系会议。
    三    日常工作
    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10月一一1985年末,组织了两次全民普选,召开过八、九两届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召开28次例会,听取了各方面工作汇报68次,作出了27项决议、决定、规定,审议批准了10项制度、办法、细则、工作意见和条例。同时,组织了多次视察、检查和调查。
    (一)法律宣传与学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宣传和学习
    1982年6月2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特作出《关于认真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为贯彻决议,成立了县委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领导小组,县直各党委、公社党委、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大队都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人员抓宪法(修改草案)的学习和讨论。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与部署,有27名县领导干部,509名科级(副科级)干部,1 025名大队干部,带头学习、宣讲和讨论。全县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宣讲员11 827人,其中,县培训447人,公社培训9 860人,大队培训1 510人。县、公社广播站开辟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专栏,播出稿件460余件,印发宣传材料4 000余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772次,受教育的占公民总数的96%以上。通过学习讨论提高了全民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坚信四项“基本原则”的正确,一致表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并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提出修改补充意见3 604条,归纳为12个方面,8月末,县委领导小组,将学习讨论情况向地委作了汇报。
    2 普及法律常识
    1985年2月9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县司法局《关于用五年时间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汇报》。为此,做出决议,由县政府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切实抓好,达到普及。为贯彻决议,县司法局会同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联合制定《关于我县普法工作规划的报告》,县委批转各党委,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全县各乡(镇)恢复普法领导小组,拟定规划,宁远、常安、民和乡(镇)成立法制宣传辅导站。全县有宣传骨干2 570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受教育面占普及对象的70%。 
    (二)人事任免  
    1980-1985年末,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县委、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关于157个名次的任免呈请,通过了任免决定。其中,1980年,批准法院院长提请任免14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11人;1981年,批准县长提请任免的34人,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的6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3人,1982年,批准县长提请任免2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任免的1人,1983年,批准县长提请任免的20人,法院院长提请任免3人,1984年,批准县委提请任免的2人,县长提请任免的36人,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任免10人,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的1人I 1985年,批准县长提请任免的7人,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的4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3人。
    (三)提案处理
    提案处理工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项日常重要工作。通过代表提案,体现发扬民主,联系群众,人民当家做主人,参政议政,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自1980-1985年,听取县政府关于提案处理3次报告,对重要提案亲自处理。1980年12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代表提案465件,已处理280件,占60.2%。在提案处理上,存在不重视,不认真,不严肃,有的无人负责,不做安排,踢皮球,拖着不办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认真做好代表提案处理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纳入日程,加强领导,要以认真负责态度,抓紧处理好人民代表的提案。规定县政府每季向人大常委会作一次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转给提案人和提案单位,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结果的报告。
    1982年8月6-11日,宾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王文波《关于县八届二次会议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案182件,已处理结案176件,占提案总数的92%。其中,有关整顿环境卫生,清除工厂三废,解决交通秩序混乱,公共场所混乱,居住环境脏、乱、差和走路难、吃水难、上厕所难、买菜难等提案117件,这些提案均已解决,占提案总数的70%;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积极创造条件等待解决的17件,占提案总数的10.2%,对于政策不允许,县内不能解决的提案33件,占提案总数的19.8%,已向提案人做了说明。1985年9月1 3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交县政府办理的议案共11件,全部处理完毕。其中,教育方面4件,医疗方面1件,农民卖粮、卖甜菜难1件,职工生活方面3件,电业方面1件,街道干部工资。补贴方面的1件。建议、意见、要求、批评共158件。其中,城镇、水利建设方面24件,文教、卫生方面27件,物价、市场管理方面7件,青年就业方面9件,工业,交通方面45件,农林方面29件,财贸方面17件。其中,已解决88件,待解决26件,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23件,所提建议供参考的21件。
    县人大常委会对松江镇代表提出关于松江铜矿矿坝废水泛滥成灾,浸泡住户70余家,要求解决的提案,县人大派人进行调查处理,议定由松江铜矿、703队、镇政府三方合作,由镇政府牵头,召开三方领导会议,研究治理河道方案,形成纪要。经三方工作,已经修整疏通河道1 979延长米,基本解除矿山废水之害。
    (四)工作监督
    1 省人民代表视察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的通知》精神,省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显明牵头,召集宾县选区的7名(缺席1人)省人大代表,于1985年4月4-7日视察了两个国营工厂,两个镇办工业的生产车间,看了两个屯的春耕生产准备和宾州镇的农贸市场。视察中,代表们看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大好成就,广泛听取群众和各级干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报告。群众与各级干部意见较多,但主要有8个方面:
    (1)普遍反映农民负担过重,有的地方收费门类多,一般农户收费200-300元,有的600-700元,甚至1 000元;
    (2)农贷少,有些农民无钱买种子和化肥;
    (3)对困难户扶持不够,现在农村还有一部分困难户,对困难户贷款有限制;
    (4)电量不够,时常停电,影响生产和生活;
    (5)企业奖金问题,以前是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而现在规定奖金不能超出两个半月工资。政策多变,企业不好执行,影响职工生产的积极性;
    (6)白酒生产过盛,国营、集体、个体酒坊同时生产;
    (7)教育资金少,农村小学校教室有50%危房不能上课;
    (8)农村职工、干部和教师分口粮田,自己不能耕种(影响工作和教学),要求吃供应粮。
    2 农种监督
    1984年4月7日,宾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出4点措施:一是以法制种,调整繁育体系,将分散制种改为统一制种,严守制种程序,严防种子生产走回头路;二是明确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必须由种子公司独家经营,保证供应生产单位和个人所需的种子。杂交种子1年供1次,常规种子3年供1次。用户因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种单位负责赔偿;三是严禁盲目引进种子,本县地势复杂,气候差异较大,引进种子必须从当地生产需要出发,必须符合适期成熟、高产、优质、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的原则。凡是从外地引进的种子必须经过种子部门隔离试种,小区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后,方可利用、推广;四是加强检疫工作,为了保护生产单位和个人不致因种子遭受病虫害而造成减产,今后凡是用于生产的种子,都必须经植谚部门进行检疫,合格后发给许可证,方能经营和使用,否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由经营单位负责赔偿。
    3植树与山林管护工作的监督
    (1)植树监督 
    1982年3月25日,宾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副县长邵志中《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安排意见》的汇报。并作出《关于响应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会议号召,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4年春,县林业局长向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汇报了《关于春季植树造林工作安排的意见》。经讨论,作出《关于切实,搞好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决议》。要求各乡(镇)、各单位都要把造林绿化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进一步放宽政策,全面推行开发性承包,凡是没有包下去的“五荒”,要一律包到户;已承包的要巩固发展,办好家庭林场,对责任山要核实面积、户数,完善合同。承包面积不封顶,承包年限延长到30年以上,做到地到户,照到手。已经划给农民要造林或已经划出的次耕地又收回耕种的,要一律退给农民造林。
    (2)山林管护监督
    1981年4月初,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贯彻国务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每一通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党组名义向县委做了报告。报告中肯定了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成绩,又发现贯彻通知中盗伐森林风仍然盛行,使原有115万亩森林面积,又破坏44万亩,占38.3%。其中,已砍光面积达27万亩,占总面积的23.5%。盗伐森林风煞不住的原因:人口迅速增长,薪炭林彻底破坏,农村秸秆少,烧柴严重不足,向森林蚕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木制家俱增多,吸引一部分山区农民违法盗伐林木出售;全县有营业执照的木材加工点58个,未经批准的木材加工点遍布各地,给盗伐木材在加工上提供了方便,执法不严,"人情味”有时干扰或阻碍政策与法的执行,有时代替法与政策;林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只有林业干部管理林业,广大农民不管林业Ye-与林业干部对立,破坏林业。基于上述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设薪炭林基地;整顿与管理好木材加工点;严肃法纪;改革林业管理体制,划分林权。
    1982年12月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紧急指示》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自《森林法》公布实施以来,本县在林木管理防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有些地方,有些人无视国家政策、法令,乱砍滥伐的现象仍有发生。使本县森林资源继续遭到严重破坏,如不坚决制止,百年树木就会毁于一旦,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急指示",保护好森林资源,特做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紧急指示》的决议。由县政府执行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紧急指示",并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讲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护林、管林、爱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负责,划分领导责任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奖惩,层层负责。哪里发生毁林案件,就追究哪里的领导责任。要求各级政法部门,把打击乱砍滥伐当做大事抓好,对乱砍滥伐者要视情节,依法惩处。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山林管护工作。 
    1984年11月10日,县林业局向宾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宣传贯彻<森林法>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自《森林法》颁布后,做了大量工作,狠抓了毁林案件的处理。但毁林歪风始终没能煞住,甚至有的地方还有发展和蔓延的趋势。《森林法》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我国森林资源,加速绿化国土,促进"四化"建设,实行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为此,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认真贯彻<森林法)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开展宣传《森林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开展林政大检查。边检查,边落实,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保证《森林法》的正确实施。同时,抓好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谁造谁有,凭证采伐”的政策。要实行“山上管严,山下搞活”的规定。做到依法治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水产资源管护工作监督
    1982年6月30日,宾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学习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号令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安排意见的汇报。本县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5%。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虽有好转,但问题仍很严重,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势必影响渔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为了贯彻执行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号令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增殖和保护本县水产资源,特做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号令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决议。要求加强领导,深入宣传《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尽快明确水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破坏水产资源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会后,水产科狠抓了决议落实工作,并于1982年10月12-13日的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落实决议情况的汇报。
    5 土地管理工作监督
    1981年11月21日,宾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学习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听取了《关于本县土地管理情况》的汇报,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和本县土地使用存在的不履行批准手续,乱批滥占,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对土地转让、买卖等无政府状态,特做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议》,通知县政府执行。
    1982年10月12-13日,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入贯彻决议,县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实行了依法管理土地,控制不合理占地。1982年6月,开始在全县清查各种土地伺题361起,已处N250起,占70%。退耕还草面积300多亩,收缴管理费2.7万元;给生产队发放了集体房地使用执照,和社员房基地使用执照。收回社员多占房基地7 420亩,接待土地纠纷45起,处理38起。但在贯彻决议中仍存在乱批乱占土地等问题。县农业科于1982年1O月2日,向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议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汇报中提出的进—步落实条例与决议,依法管理土地,统一管理土地,严密审批手续,做好用地执照发放工作和土地管理费征收工作,杜绝非法用地和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事件发生,保护好土地资源。
    6 生猪生产监督
    1934年6月16日,县畜牧局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汇报了全县生猪生产情况。全县生猪生产基本满足内销外调的需要,但存在一定问题。生猪饲养量下降,生猪存栏数下降,商品猪下降,可育母猪下降,空槽户多;劁杀母猪多,空合同多,仔猪外流多后备母猪少,专业户、大户少,仔猪少,公猪少;对专业户、大户扶持差,发展养猪的一系列政策落实的差,生猪保险落实的差,贷款落实的差。生猪生产下降的原因有领导问题,也有实际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县生猪生产下降的重要原因是:领导认识不足,政策落的不实;劁杀母猪严重,生猪防疫工作不适应生猪生产发展的需要。为扭转生猪生产下降局面,特作出《关于认真扭转生猪生产下降局面的决议》,要求加强对生猪生产领导,提高认识,落实发展养猪的12项规定,开创养猪生产的新局面。
    7  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   
    1985年4月17-5月4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显明带领调查组,赴平坊乡对农民负担问题进行调查。查清农民负担过重和负担过重的原因,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措施。
    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表现;种类多,金额大;收入少,负担重;不合理,超规定。这些负担过重的原因有5个方面: 
    (1)村、屯干部多,工资补助高,重复奖励。全乡8个村,享受村干部工资补助的就有150人,平均每村20人,加上屯干部49人,共208人,每67个农民负担1个村屯干部工资。村的主要干部41人,工资补助2.7万余元,人均677元;联队会计36人,工资补助2.6万余元,人均739元;屯干部49人,工资补助2.3万余元,人均482元。村屯干部工资补助占春定集体提留的36.2%。此外,全乡还加上11种奖励,工资补助和奖金占春定提留45.2%。
    (2)吃喝送礼严重,全乡吃喝送礼5.9万余元,占春定集体提留25.3%。报销单据多数是白条子,只写经手人,有的盖个章,有的没盖章。
    (3)文明村建设费用过大,除全乡义务工提款8.3万多元用于文明村建设外,又从集体提留中报销了6.4万元,占春定集体提留24.1%。1984年,全乡用于文明村建设的费用共15.2万余元,户均46.2元,人均10.7元。据调查,文明村建设费用开支,包括修路,装饰村屯办公室或文化室,美化环境。
    (4)财物管理混乱,掌权人乱花钱。
    (5)政出多门,谁都说了算。
    同年5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作了《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调查报告》,5月11日,报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几项规定》(送审稿)的请示。县委对此很重视,召开常委会议进行了讨论,纳入整党主要内容之一,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请示进行了批复。1985年6月18日,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指令做到9项;
    1 县、乡(镇)政府和县直各个部门、各单位,由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对农民负担问题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按照政策界限,对应该负担的要坚持,对比例过大的要降低,多收的费用要退回,对可以缓办的就缓办,暂时不办的坚决不办,对滥收乱派的不合理负担要明令取缔,乱收的费用要彻底清退,对过去政策不明确,现在明确了的,要按新的章法办理。
    2 除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的税收、证照、乡统筹、集体提留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滥收乱派或乱发证照。对贫困户的农业税和其它税收应给予减免或照顾。对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证照要按成太收费,不准多收。对不合理负担,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3 乡统筹款最高限额不准超过上年农户承包收入的3%,集体提留款控制在上年农户承包收入的7%以内,乡统筹款年初提出预算,乡人代会讨论通过,报县批准,1年定1次,中间不准追加。
    4 乡统筹款和集体提留款,要定项开支,不准串项乱用。
    5  对村屯干部要实行三减三定,即减少层次,减少人员,减少报酬;定干部指数,定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定岗位联报酬的责任制,达到有利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
    6 搞文明村建设所用资金要严格审批,同时动员各方面力量搞义务建设,并允许在集体提留中报销10%。
    7 取销村屯招待费,恢复干部吃派饭制度,凡是吃喝招待费一律不报销,谁招待、送礼谁出钱。
    8 村屯不准许高利抬款,谁借由谁负责。
    9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促成问题严重,影响坏的要给予政纪或刑事处分。
    在贯彻决定中,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了典型调查,揭露了大量问题,狠刹了以权谋私,搞贪、占、吃、拿、送、损、请等不正之风,对利用公款,以权谋私,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的典型事例及时进行了处理。同时,还取消了屯一级的招待费用的开支,从基础上煞住了不正之风。除此,全县减掉村半脱产干部、误工补工干部、养路工、护林员、民办教师、村联队会计、屯经营管理员共达1 520人,节约管理费用81万元。按全县人口计算,每人平均减少负担将近2元。
    县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很重视,于同年8月8-9日,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同有关部门23人,对民和、常安两乡进行视察。9月12日,县农业局《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了汇报。
    8  工业放权"松绑"的监督
    宾县政府关于工业放权"松绑"情况,于1984年6月15日,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做了汇报。
    (1)小企业放开经营根据中央"大的要管住,小的要放开"的方针,对本县15户国营小企业全部放开经营放开经营的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国营职工身分不变,实行国家所有,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干部管理企业厂长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提名,由经委考核。科级_干部由县-委批准,副厂长由厂长提名或聘用,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内部的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任免。在企业内部打破工人、干部界限,实行能工能干。
    (3)劳动管理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企业有权制定招工简章,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择优录用。凡所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
    (4)工资福利企业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增长幅度不高于上缴税利增长幅度时,奖金可以不封顶。允许企业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分成工资、职务补贴、岗位补贴。集体企业实行"交够税,留足费,剩下做分配。
    (5)生产经营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订购台同时,产品允许自销,也可搞一业为主,兼营它业。对新产品、小商品、季节性商品允许自定销价,允许20%的上下一浮动价格。
    (6)财政税收信贷对企业留利允许捆在一起统一支配。对生产正常,经营情况好,只是由于历史挂帐包袱过重而造成的亏损企业,对挂帐部分计息缓收,超期不加息,待企业生产形势好分期还清,对盈利水平高,经营情况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产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和限期扭亏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定期减免工商税。
    县人大常委会对工业放权"松绑"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抓好,促进经济改革的发展。
    9  城建、市政工作的监督
    1983年5月17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宾县城镇建设市政'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稿),批复县政府试行。同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就城镇建设和市政工程管理进行调查。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城镇建设和市政工程方面,下发文件,建立组织,安排工贸和农贸市场,维修和开扩了县城的主干道和巷道,正大街铺上沥青路面,安装了上下水道,居民吃自来水,初步改变了县城面貌。调查中发现,主要问题是,基建用地的使用不尽合理,私接滥建现象非常严重;无图纸施工时有发生;主街道两侧堆放物资、垃圾的现象还很严重;城镇建设管理不够慎密。
    10  商品流通工作的监督
    1984年8月1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县财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疏理流通渠道,解决买难卖难问题情况汇报》。疏理流通渠道从5个方面着手:
    (1)改革了批发体制,成立县、乡、镇级批发网络,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流通闭塞的局面,解决了集体、个体商业户进货难的问题。
    (2)加强了推销工作,县城建立农副产品推销中心,各乡.(镇)供销社原来的采购站,改建为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组建300人的推销队伍,到外地推销大麦、葵花子、豆饼、高梁、玉米、小麻子、小米等1 532万余斤,晒烟10万斤。
    (3)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运销户,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农民参加商品交换。全县已有个体工商户、运销户1.6万户,屯屯都有商业网点,有些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经商。
    (4)提供了信息服务,建立三级信息网络。县成立了经济信息研究指导中心,乡镇成立了经济信息指导站,县直各经济指导部门成立了信息指导组,基层企业都设了兼职信息员。
    (5)试办综合贸易大集,1984年上半年集市贸易活跃,成交额达676万元,比1983年同肘期提高46%。同时,加强了市场建设,扩建场地1.8万平方米,增设摊床50个。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买难卖难更加突出。为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特作出《关于进一步疏理流通渠道,解决买难卖难问题的决议》,要求进一步解决商品流通体制,加强信息服务,狠抓推销工作。同时,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运销户,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11  蔬菜产销的监督
    1981年6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搞好蔬菜产销工作的决议》,决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两次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计划蔬菜种植面积和品种,决定成立蔬菜办公室,配专人负责产销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召开座谈会,又到四季青大队进行蔬菜产销情况调查。1982年3月25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县政府和宾州镇政府关于落实决议情况和1982年蔬菜产销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全面落实决议的意见,由县政府实施,蔬菜紧缺局面得到缓解。
    12 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1985年9月13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1984、1985两年,审计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工商管理局等单位,审查了啤酒厂、大曲酒总厂、毛巾厂、食品公司、物价局、工商局、法院、水利局、宾州粮库和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23个独立核算单位,查出有各类问题总金额达441.5万元。其中,各种违纪资金104.8万元,物资盘亏损失16.8万元,银行贷款和投资无效益的319.9万元.内审监督查出各种有问题资金78.5万元,已纠正处理68.8万元。县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通过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扩大队伍,支持审计工作,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3  对物价工作的监督
    1980年12月6日,宾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物价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当前乱涨价,变相涨价,随意涨价,自行定价及掺杂使假,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段,通过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通知县政府实施。1983年8月末,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物价混乱形势,组织部分委员到宾州、新甸两镇市场,就物价问题进行视察,写出《对当前市场物价情况的调查和意见》,转给县人民政府。视察中,分析了市场物价情况,找出物价混乱原因,提出了解决物价混乱问题的意见。市场物价的情况是市场物价混乱,凡有价之处无不混乱,生活资料尤为严重。其中,副食品又比较突出,蔬菜价格较1982年同时平均提高50%以上;熟肉食品国营商店经常无货,而市场却以每斤高出牌价20%以上出售;国营商店水果无货或货次,个体商贩却大量囤积,高价出售。 
    市场物价混乱的主要原因:
    (1)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不能掌握货源,平抑物价,个体商贩在外地组织货源,而个别国营和供销商业,把一些紧俏商品大量卖给个体商贩,助长高价获利。食品公司猪下水,水果公司的水果,实给个体商贩,并由他们掌握市场。出售时价格均高出牌价30一60%。国营和供销商业不掌握货源,不能以抛售的方式平抑物价,失去了领导作用。
    (2)议价商品对物价的干扰,平价商品与议价商品混淆,平价商品以议价商品出售,消费者吃亏。平价议价原材料燃料混合供应,造成一些商品价和非商品(产品)价上涨。
    (3)经济效益与执行政策和安排市场脱节是造成市场物价混乱的主要原因。
    (4)以安排青年就业,维持青年开支为名,乱行提价,干扰了市场物价。
    (5)物价管理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966年前,有价单位不足300户,具体管价人员5人,现在是有价单位2 000户,管价人员仅有4人,人少事多,顾此失彼。各系统物价机构人员不健全,对本单位归口的个体商贩物价不加管理,市场个别管理人员则认为集市物价不应管,是物价部门的事,工作不协调,使其放任自流。
    对市场物价管理意见:
    (1)物价工作要归口管理;
    (2)掌握货源,平抑物价;
    (3)控制议价商品品种,限制议价商品价格;
    (4)加强对基层企业及青年厂(店)的领导与管理;
    (5)加强政策教育,严肃物价纪律;
    (6)健全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加强物价管理。
    1984年初,开始实行企业"松绑”,物价工作本着稳定第一,调整第二,大管小话的原则,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将部分商(产)品作价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有定价、调价权,扩大了议购、议销范围,实行了以计划价格为主的多种价格形式。即计划价格指导下的浮动价格,自由价格,企业对部分品种,实行工商双方协商定价和季节差价、批零差价、花色差价等。
    (1)放开蔬菜价格,产销双方其得实惠,黄瓜、西红柿降价2、3、4分钱。
    (2)放开粮食议购议销价格,改变粮油由独家经营为多家经营,价格上可不执行议价粮油公司价格。1984年10月,销售额达35万元,比1983年提高133.3%,实现利润4万元,平抑了市场粮油价格。豆油每斤从1.80元,降到1.50元;大米每斤从0.52元降到O.36元。
    (3)放宽部分工业产品定价权。1984年以来,对一些小工业产品实行工商协商定价,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改变了过去只由物价局一家定价的作法。 
    (4)下放饮食服务业的做价权。1984年,改变了主副食都由物价部门定价的作法,由企业实行高来高走,购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掌握规定的毛利率,从而使某些饭店起死回生,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5)适当扩大城乡差价。为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对精盐、白糖、酱油等农村乡镇可扩大差价1-2分,解决企业和农民卖难买难的实际问题。县人大常委会意见是:把物价管好,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以稳定民心。实现安定团结。
    14对教育工作监督
    1981年8月20日,宾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高翥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中小学办学条件情况》的汇报,并进行认真讨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教育欠帐很多,学校建设方面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为实现中央提出的"两三年或稍长一些时间,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桌凳”的要求,特做出《关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决议》,决定由县政府实施。要求各级政府与领导摆正教育,快出人材,出好人材与其他各行各业的关系,尽快改变办学条件,按本县实际情况,要以“国家财政分配点,地方财政自筹点,各行各业支援点和勤工俭学积累点”的精神,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援学校建设。1981年,尽快解决危房和桌凳问题,其它问题做出计划,逐步解决。同时要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改变教师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和其它一些实际问题,给教师创造一个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使其安心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1985年5月末,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组织认真实施,实行三级办学,分级管理,校长实行选聘,教师实行招聘。1985年,实现"四率”指标的村级以上小学校123所,比1984年增多61.8%,占小学总数的76.5%。全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6.1%,巩固率达到97.1%,毕业率达到88.1%,普及率达到94.6%。
    1985年,将部分乡镇高中改为农业高中,学生达1 323人,是1984年的2.8倍,占当年高中生的32%。普通中学也开设1-2门专业课。县政府将职业中学毕业生纳入招工计划。1985年12月19日,县教育局长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需进一步加强领导,有关方面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从速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以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5 对卫生工作监督
    1982年6月3日,宾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通过《宾县人民政府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并决定由县政府实施。
    1983年8月5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食品卫生关系到全民的健康和"四化”建设的进程,而且在食品生产、保管、储运、销售等方面存在一些有碍身体健康的问题。为保证《食品卫生法》实施,特作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决议》,要求各级领导要把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负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杜绝病从口入关,卫生监督部门要尽职尽责搞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坚持原则,奖惩分明,严肃法纪,确保《食晶卫生法》的正确实施。
    同年6月初,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22个国营、集体、个体加工和经营单位,发现对食品卫生问题仍然有章不循。为此,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
    16 对计育工作的监督
    1982年6月3日,宾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县计育办《关于全县计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出生率下降,一孩领证率、节育率、计划生育率、一胎率均有提高。针对计划生育工作进展不平衡,计划外生育多,兑现政策不够认真,技术力量不够适应等问题,特做出《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要求深入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17 对妇幼工作监督
    1983年12月7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听取了县妇联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发言。会议认为,本县封建残余思想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污染着社会风气,某些人道德水准下降,法制观念淡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较严重存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出决议。要求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思想、新风尚,同虐待妇女儿童等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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