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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组织机构
 
      
    巴彦县在设治(1862年)之前,呼兰城守尉既是军事长官,又兼理地方行政和司法捕务。咸丰十一年(1861年)呼兰城以东地方土地放禁,人烟稠集,民户增多,良莠不齐,经黑龙江将军特普钦的奏请,设呼兰厅理事同知衙门治理巴彦苏苏,管理赋课刑名及旗民交涉事务。
    呼兰厅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及捕、壮、快、皂四班。刑房负责司法捕务,捕班负责抓人办案。同年成立巡检署,设巡检1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呼兰厅升府移驻呼兰后,巴彦苏苏改称巴彦州,巡检改称吏目。吏目署与州署同时修建后,裁去门丁、签押、堂勇等役,改"六房"为六股,"四班"为四路。
    巴彦州城厢、乡镇巡警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其后续有更改。光绪三十四年经知州陈元慎整顿,警察组织具备,于六月定为新制。警务长以下设警政、警法两股,稽查、会计各员,分区两所,马巡18名隶于总局,步巡60名,分隶两区,外设稽查长1员,稽查4员,马队差遗员1,马队长1、马巡、医生、拘留所长、书记生、区官,巡官、巡警,巡记等人;乡镇巡警系由联庄会改编。巴彦州分为兰牌四乡,各设巡官,每辖二、三区不等。光绪三十四年以州城偏于县之南境,所有东西二乡皆在州城北境,仍袭用联庄会区牌旧称,将四乡改九区,设区官、西集厂为商民繁盛之地,东阿力罕牌、东拉三太牌居于黑山前后,各设分巡官驻之。共有警官18员,马步巡警370名。
    宣统元年(1909年)呼兰府增设水上警察,初驻巴彦州巡防右军,隶属呼兰城巡警总局。有防江炮艇两艘,其防守线,上游溯呼兰河至团山子止,下游循松花江至绰罗河口(今少陵河)溯松花江至哈尔滨止。
    民国元年(1912年),裁六股四班,成立巴彦审检所,后改公安局。按全县五个行政区划设县城第一分局,龙泉镇第二分局,炮手镇第三分局,兴隆镇第四分局,西集镇第五分局。而实行城乡分治,警团并立,城为警,乡为团(自卫团)。民国2年4月改兴隆镇州判为警察事务所。民国3年改公安局为警察局,设司法警察24名,称"守卫队"。
    巴彦警察所驻柴火市后街(今县政府路南),管理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兼守卫。
    第一派出所 驻城内关帝庙街,设巡官2员,雇员1员,巡长3员,一、二、三等警士33员。
    第二派出所 驻县公署左,设巡官2员,雇员1员,巡长3员,一、二、三等警士33员。
    第三派出所 驻县城广信当后院,设巡官2员,雇员1员,巡长3员,一、二、三等警士33员。
    第四派出所 驻南下坎(距县治25里),设一等巡官1员,雇员1员,二等警士18员。
    第五派出所 驻天增泉(今龙泉镇,距县治35里),设一等巡官1员,雇员1员,二等警士18员。
    第六派出所 驻泉眼河(距县治80里),设一等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七派出所 驻五道沟(距县治55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警士18员。
    第八派出所 驻四间庙(距县治110里,长春乡境内),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九派出所 驻大泉眼(距县治8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十派出所 驻靠山屯(距县治12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十一派出所 驻黑瞎子店(距县治14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十二派出所 驻聚宝山(距县治14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18员。
    第十三派出所 驻西集厂(距县治4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24员。
    第十四派出所 驻兴隆镇(距县治110里),设巡官1员,雇员1员,巡长2员,警士24员。
    另外,设马队分所三;第一马队分所驻龙王庙(距县治80里,今为民乡所在地),设队长2员,雇员4员,马巡长3员,马警24员,步巡长1员,步警9员,第二马队分所驻石灰窑(距县治120里,今复兴乡境内),设队长2员,雇员1员,马警4员,步巡长3员,步警27员,第三马队分所驻洼兴桥(距县治80里),设队长2员,步警18员。总计全县各所(队)马、步、长、警520名。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巴彦州创办巡警传习所(附设巡警总局),按巡警编制十里抽一,3个月毕业,先后毕业两班。宣统元年五月改称巡警教练所,学期一年,共毕业两班,旋即停办。民国5年(1916年)利用巡警教练所余房,重办警察传习所。训练传习生42人,半年毕业。传习所内设主任教员1人,分科教员7人,每日授课6时,讲授行政警察、消防警察、违警罚法、侦察心得、警察要则、职守事宜、问答服务细则。
    伪大同元年(1932年)4月,伪县公署设警务局,直接受伪滨江省警务厅领导,下设警务、保安、司法3股。翌年由日本人充任警务局指导官。
    按行政区划设巴彦、龙泉、炮手镇、兴隆、天增5个警察署,署下设派出所和分驻所。同年还成立一支武装警察治安队,后改称警察讨伐队,下属两个中队、8个小队,计181名。伪康德3年(1936年)撤销警察队,人员全部充实到警察署、所,全县共有城乡警察494名。
    伪康德4年改警务局为警务科,下设5个股,股下分系,即;
    警务股 负责警察人事任免,福利待遇,教育管理,财经、行政、事务、奖赏等项业务,编制6人。
    保安股 伪康德6年由原司法股改称,负责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违警事件、经济犯罪、户口民籍等项业务,编制13人。
    卫生股 负责环境卫生、医务、防疫、卫生检查等,编制5人。
    警防股  负责武器保管、防空、仓库等事项,编制6人。
    特务股 负责政治案件侦察,搜集情报,搜捕爱国人士及反满抗日人员。编制17人,股长均由日本人充任。特务股下分3个系,即邪教系,负责出版检阅审查、宗教团体、"会道门"及会议监督等,编制4人;特务系,负责国民证书发放,检查管理等内勤工作,编制6人;特高系,负责侦察工作,搜捕政治犯、思想犯,及反满抗日言行,流言蜚语等,编制4人。伪康德10年(1943年),"巴木东惨案"前后,特务股内设特殊搜查班(简称特搜班,也叫特谍班),直接归特务股长久保谷正男指挥。特搜班除在编的19人以外,还有1O名"利用人"(也叫特务腿子),经常活动在兴隆、山后、西集、巴彦港,木兰县石头河、柳石等集镇和仁和商场(即现一百商店,伪满时系特务据点)。
    伪康德7年(1940年)以后,将警察署调整到7个,派出所9个,分驻所23个。
    巴彦警察署,下设保安、特务、警防、卫生、警务5个系,直辖中央、花园、东门、西门、南门、北门、东南门、西南门、西北门等9个派出所。
    龙泉警察署 辖富裕、国道、双庙、南下坎、围家岗、通达、裕德等7个分驻所和福乡直辖所。
    西集警察署 辖康庄、安宁、丰乐3个分驻所。
    洼兴警察署 辖姚家岗、苗家店分驻所和新街基检查站。
    兴隆警察署 辖万发、宝山、双井、四间庙、三姓、龙庙6个分驻所。
    天增警察署 辖天增、古山、人和、山后4个分驻所。
    炮手会警察署 辖山前分驻所。
    伪康德9年(1942年),从吉林蛟河县调来一支50余人的武装警察队(全是马队),驻守在警察教习所北院(今消防队院内),直至1945年8月15日解散。
    伪康德10年(1943年)在警务科内设督察室,负责警察监督,纪律检查等事项。
    1945年8月15日本县解放以后,于11月成立巴彦县公安局,并在县城设东门、南门、北门、西门4个派出所,兴隆分驻所和西集、兴隆两个检查站。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949年公安局下设秘书室、治安股、行政股和局直辖125人的公安队。1950年2月公安局裁股设秘书、政保、治安行政、户政4科。县城设第一、第二、中心3个派出所和兴隆、西集两个派出所。1961年县公安局在兴隆镇设公安分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局机构瘫痪。次年4月,成立政法机关保卫组,下设秘书、审判、政治、治安、政保5个小组,外设巴彦镇、兴隆镇、巴彦港、西集、洼兴、天增6个派出所和1个消防队,1个看守所。1968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巴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撤销军管小组,改为巴彦县人民保卫部,下设秘书、政保、治安、审判4个组。各公社配保卫干事,大队设治保委员(不脱产)。1973年6月,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机构,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内保5个股,看守所,武警中队,消防队。另于巴彦镇、兴隆镇、西集镇设立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2人。1981年兴隆镇恢复公安分局和天增、洼兴两个派出所,负责县境北部10余个公社的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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