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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巴彦州设城厢巡警后,警察专司分区查道,查户之责。查道负责缉捕,以防外匪窜扰及早晚乘间抢劫,查户专司视察,不准游民驻足。宣统二年(1910年)以后,巴彦州城门添设岗警,旅店立客号簿,填写旅客来历、职业、住宿日期,每日挨户验视(《呼兰府志》)。警察除司保安要政专责外,尚负调查户口、捕缉盗贼、查禁烟赌、修理街道、扫除垃圾等一切违警事项(民国6年《巴彦县志》)。   
    伪满时期,警察局负有改良风俗、特别营业、禁止民间私藏武器火药之责。关于城内交通秩序,亦设立标牌,沿街设岗警,对镇内卫生,沿街设垃圾箱,由警察署卫生系组织清道夫随时清除;为加强其反动统治,严禁民间私藏枪支,对所有枪支普遍登记,全行回缴。仅伪康德3年(1936年)3月全县就回缴新旧武器11 045件。
    1950年本县发生政治案件7起(反动标语、传单3起,反动恐吓信2起,反革命凶杀案1起、反革命暴乱案1起),刑事案件24起(路劫凶杀案1起,路劫强抢案1起、凶杀案1起、盗窃案21起)。公安机关根据党的政策,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对策,把煽动、组织、闹事、哄抢的极少数坏人孤立起来,打击了一小撮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了社会治安的混乱问题。1960年逮捕各种犯罪116名,治安处罚124名。由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全年刑事案件综合率比上年下降15.8%。此后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刑事犯罪有所上升。在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有显著增加。1979年巴彦镇捕判23名,其中青少年17名,占73.9%;全年拘留85名,其中,青少年66名,占77.6%。全县城乡公安干警,配合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落实帮教计划,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到1980年全县安排待业青年9 000多名,改悔自新的青少年占帮教对象48.8%。1985年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本着"本标兼治,打防结合,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的原则,青少年犯罪有所减少,占帮教对象77.3%的青少年停止犯罪活动,全年发案率比上年下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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