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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伪满大同2年(1933年)1月,司法检察由呼兰地方法院巴彦兼理司法公署代行管理。据伪满洲国《政府公报》记载,伪康德3年(1936年)设立巴彦区检察厅及哈尔滨地方检察厅巴彦分处。伪康德6年9月,崔震云(荐任三等十四级,勋六位)任伪巴彦区检察厅检察官兼哈尔滨地方检察厅巴彦分处检察官。日本人山畸留藏、藤元千甫,华人金桂珊、石韫畸任巴彦区检察厅书记官兼哈尔滨地方检察厅巴彦分处书记官,日本人伊滕繁三任伪巴彦区检察厅监督书记官、执行官兼哈尔滨地方检察厅巴彦分处监督书记官、执行官。同年12月改为检察官事务助理(《满洲国官吏录》)。伪康德10年4月至12年(1945年),高继贤任伪巴彦县检察厅检察官兼哈尔滨地方检察厅巴彦分处检察官。
    1951年2月成立巴彦县人民检察署,配署长1人,秘书1人,检察员2人,同年10月撤销、由公安局代行检察工作。1953年3月、恢复县人民检察署,副署长、检察员各1人,列入公安局编制。1955年4月,成立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秘书1人、检察员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单独行使检察权。1956年4月,在县委各部、纪检委,各区委、各乡总支、机关总支、工业、商业总支、县社、亚麻厂、粮食局、拖拉机总站等单位任命24名兼职检察员(出庭担任公诉人,与检察员职权相同)。在各乡镇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选配335名人民检察通讯员,不久,兼职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通讯员均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撤销,工作人员全部转业。1978年7月,检察院恢复工作,代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3人,助理检察员1人,书记员2人。1980年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包括经济检察)、秘书科。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机构做了调整,设办公室、政工科,批捕科(刑一科)、起诉科(刑二科)、法纪科、控告申诉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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