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
|
|
|
|
|
|
《巴彦县志》 |
|
|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
|
|
第三章 法院 |
|
|
第二节 审判制度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时组织法》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55年从工人、街道干部、农村大队干部中选举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审阅案卷,核对证据,审讯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合议时有权对案件的结论及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也被撤销。1978年新《宪法》施行后,于1981年重新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96名,其中,女15名,少数民族2名,无党派民主人士2名,并对陪审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能够参与审判工作。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