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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时组织法》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55年从工人、街道干部、农村大队干部中选举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审阅案卷,核对证据,审讯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合议时有权对案件的结论及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也被撤销。1978年新《宪法》施行后,于1981年重新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96名,其中,女15名,少数民族2名,无党派民主人士2名,并对陪审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能够参与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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