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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三节 案件审理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宪法》和《人民法院暂时组织法》等法规,巴彦县人民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从1974年起至1978年,共审理刑事案件4 310起,民事案件124起。自1979年以来,国家连续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走上了依法办案的轨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从1979年至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 080件,民事案件2 388起。
    在审理案件工作中,1949年重点审理破坏农业生产的刑事案件。1956年以后,重点打击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案件,严惩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及盗窃等犯罪分子。1980年以来,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的各项程序审理和配合公安、检察等部门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严、从快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到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 014起。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团结、工作、学习、生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进行处理。到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2 492起,绝大部分都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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