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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二节 律师所
 
 
    解放后于1956年成立巴彦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律师、书记员各1人,1958年初撤销。1980年1月,恢复法律顾问处机构(地址在巴彦镇正大街东牌楼东路北,现电业局院内),配副主任律师1人,见习律师、书记员各1人。同时还培养业余律师10余人。到1985年,共解答法律询问110件(刑事案件22件,民事案件88件),代写刑事上诉书6件、刑事申诉书1件、民事14件和刑事辩护24件。通过辩护,改变性质的2件,从轻处罚的7件,减轻处罚的1件,免除处罚的2件。
    法律顾问处还担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解答公民对法律的询问,代写诉状,担任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等。代写诉状收费O.5至2元,出庭担任辩护人或民事代理人收费25元至50元。经济案件提成15%至30%。对群众无力交付辩护费的由法院代付或免交。法律顾问处协助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正确处理了案件,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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