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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六篇 军事
 
 
第二章 兵制 兵役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巴彦县设治后,驻军主要是旗兵。清政府规定男丁一生下来就要注入军籍,每月支领5.3两银子的薪俸,另加"一方子"(45垧)"生计地,且不征租赋"。到入伍年龄,即便入营当兵。
    民国时期进行兵制改革,实行募兵制(即招募制),军阀为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从工人和农民中雇佣一定数量的军队。但由于是军阀割据,各霸一方,搜刮的军饷往往填入自己的腰包,而士兵开不出去军饷的时候较多,所以旧时军阀骚扰地方,抢夺百姓的事时有发生。招募的士兵没有一定的服役期限,有的已年近花甲仍在军籍。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到伪康德6年仍实行募兵制。伪康德7年(1940年)伪满政府公布《国兵法》,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凡年满18岁的青年,均在应征之列。经过体验合格后入伍,称"国兵"。体验不合格者称"国兵漏子",要参加"勤劳俸士",进行3个月的义务劳动(修工事、修桥梁、道路等)。"国兵"一般服役期8年,退役后自谋生路。
    东北解放后,实行志愿兵制度。为保卫胜利果实,解放全中国,从解放区的翻身农民、工人、市民及青年学生中动员适龄青年参加人民军队。当地群众习惯称之为"扩兵"。1955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这是我国在兵役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义务兵役制军人有一定年龄和服役期限,服役期满退役,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并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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