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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巴彦县解放前,因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异造成的损失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请领赈恤,由县、区政府按灾情程度发放。社会救济工作则由社会救济团体负责。民国及伪满时成立的救济院、慈善会等组织担负这一任务。但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灾民仍处于贫困状态。解放后县政府设民政科,承担全县的支前、婚姻家庭、优抚、救济、安置、老弱病残人员补助、收容遣送以及殡葬改革等项业务,为县政府负责社会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劳动科及人事科,虽经多次调整、变革,仍担负起了全县劳动人口的劳动就业、安全生产、工作变动、劳动工资、干部管理等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服务。
    侨务及外事工作,多年来均由民政部门负责。1984年成立侨务办公室以来具体负责侨民侨眷联络工作,使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能及时地与国内亲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外国友人来访及友好国家代表团访华接待工作,以期增进国际问的团结和人民的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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