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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安置
 
      
    解放后,党和政府采取"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政策,褒扬革命烈士,抚恤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抚恤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做好为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落实优抚政策。从解放到1985年全县抚恤费总支出为606.3万元,其中,用于牺牲病故抚恤费17.4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261.7万元,残废军人抚恤费195.7万元,退休费95.2万元,其他抚恤费36.3万元。
    (一)、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为纪念东北解放初期原老五团及八路军三五九旅部分干部、战士在解放木兰县石河镇战斗中牺牲及在解放战争中负伤来巴彦荣军疗养院(今县医院)治疗期间牺牲的人员,在县城原花园建墓立碑,定名为巴彦烈士陵园。1963年迁到县城西门外5里处开国纪念林北端,1984年省、县筹款移地重建,位于纪念林中间偏南与公路相望。全陵园占地1 600平方米,陵园四周栽植青松,庄严肃穆,拱型圆墙,基柱耸立,锁链环绕。陵园的大门牌匾上书"巴彦县烈士陵园"7个字,椭圆型的水泥墓基,墓前竖立"烈士之墓"墓碑,墓10座,均为无名英雄。每当清明时节,县城各界及附近的农村学校师生结队前去扫墓,缅怀先烈。
    陵园之外,尚有5名烈士骨灰存放在巴彦县火葬厂骨灰盒寄存室。3名埋葬于生前所在地,均筑墓立碑。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本县从1950年起,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在这之前,军队病残人员和前方转院病残军人,都在县医院疗养(亦称荣军疗养院),疗复后视健康情况,一部分归队,一部分转业。回原籍生产和休养的127人,在本县安置就业的38人。解放战争结束后,根据省政府的指令,于1950年8月4日县、区、村三级政府都成立了退役军人安置组织,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解决土地、房屋、农具、资金等具体问题。
    1955年兵役制度改革后,复员退伍安置工作走上正轨,到1985年末全县共安置14 529人,其中,1969年以后安置的10 353人。安置在本县工作的2 845人,安置到县外工作的1 605人,回乡生产的4 709人。巴彦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附表)
    (三)、拥军优属
    解放后至建国前,对革命烈士及革命军人家属,实行土地代耕,物资补助。仅1948年中秋节期间,全县就为烈、军属筹献大米2 369斤,白面13 279斤,猪肉2 139斤,鸡蛋1 010斤,粉条549斤,现款8 194.6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工作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农村实行代耕、包耕、包粮、包工日。城镇则按家庭经济状况分三等给予补助,即一等每人每月补助粮30斤,每户补助烧柴80捆,二等每人每月补助粮21斤,每户补助烧柴60捆;三等每人每月补助粮12斤,全县共补助粮食40万斤,柴35万捆,这种补助办法直到实行农业合作化。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县人民政府都要组织机关,人民公社,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举办老同志报告会、军政座谈会、军民联欢会,向烈军属赠送年画、慰问品。
    1947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全县慰劳子弟兵献出白条猪213口,羊10只,白条鸡1 349只,干菜8万斤,另有毛巾、肥皂、烟卷、军鞋、慰问袋,慰问信等。1951年春节全县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自条猪340口,其它慰问品10万余件,这些慰问品均由兴隆镇乘火车运往前线。(详见235页抚恤费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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