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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一章 民政
 
 
第三节 义仓储备
 
      
    民国19年(1930年)巴彦县首创义仓,并制定了《巴彦县义仓积谷暂行管理细则》11条,明确义仓积谷管理办法及收谷原则。规定按土地数量派收,每垧地派收1.5升,有土地10垧(100亩)以下者免收。距义仓所在地路程较远不便送粮入仓者,按每升粮(4.5斤)折交大洋1角,由义仓管理单位负责买粮存仓。县公署设义仓办事处,责成有威信的"公正士绅”3至5人为具体办事人员。1931年"九·一八"事变,因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兵燹匪患,自然灾害,十室九空,故义仓积谷暂停。伪政权建立后,于伪大同2年(1933年)7月,伪民政部派人来县内督促恢复义仓积谷,县设巴彦、兴隆两处义仓。伪康德元年(1934年),全县有熟地(可耕地)24万垧,按占地数量计算,10垧以上,50垧以下者占70%,50垧以上100垧以下者占20%,100垧以上者占10%。除去受灾地,全县按12万垧地派收积谷,每垧地派收1.2升,共收谷1 440石(每石约450斤,计64.8万斤),分储于巴彦县仓840石(核37.8万斤),兴隆分仓600石(核27万斤)。伪康德7年(1940年)义仓有巴彦县仓、兴隆分仓、西集分仓、天增分仓、龙泉分仓、洼兴分仓。在6处义仓中共有仓库22栋,使用面积为495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藏粮于民"的精神,从1965年起,按照以丰补歉,储粮备荒的需要,号召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粮的同时,留出一定数量的储备粮。储备粮分民储(即生产队自储)和国代民储(县粮库代生产队储)两种,1982年后不再留储备粮。1965年到1981年的17年中,除1972年和1977年两年没提留储备粮外,其余15年年年提留,最多的1967年提留5 160.7万斤,最少的1972年提留13万斤。同时从1963年开始,在每年的秋收分配时,以生产队为单位,提留一定数量的储备粮基金,提留的数量视年成丰歉而定。1978年全县有858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数的57.7%,共提留100.6万元,到1983年储备粮基金停止提留。巴彦县1963至1982年储备粮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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