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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一章 民政
 
 
第五节 殡葬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号召破除迷信,提倡丧葬从简,城乡群众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烧"扎彩",雇"鼓乐",设灵棚等仪式去掉了,而土葬之俗仍沿袭下来。20世纪60年代初,提倡殡葬改革,实行火化。1967年,国家拨款2.4万元在县城东门外5里处修建一座火葬场。内设办公室、接待室、死者家属休息室。有两个炉眼的火化车间及骨灰盒寄存室,还备有接尸专用解放牌汽车一台。县革命委员会做出"进行丧葬改革,一律实行火化"的决定,并于1968年发出布告,号召实行殡葬改革,要求所有坟茔一律铲平,实行深埋,消灭坟头。这一号召得到全县人民的响应,仅在一个月的时间,所有坟头基本铲平。经过宣传教育,群众对实行火葬,破除旧的丧葬习惯,有利于移风易俗,有利于生产建设、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认识,火化率越来越高,由开始实行火葬的每年三四十具尸体增加到1983年的124具。1983年10月巴彦县人民政府拟定《殡葬改革管理暂行条例》(计16条)在全县试行后,火化尸体率又有所增加,1984年达到1 570具,1985年上升到1 712具。从1967年火葬场建设以来到1985年,全县共火化尸体4 17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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