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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一章 民政
 
 
第六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男女婚姻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逐渐废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本县办理婚姻登记,最初由民政部门委托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办理。1958年则由人民公社负责办理。自成立婚姻登记机关以来,工作人员认真宣传贯彻《婚姻法》,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申请登记结婚和申请离婚的每对夫妇的婚姻基础和婚姻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限制买卖、包办和违犯《婚姻法》的婚姻,切实实行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本世纪70年代后,婚姻登记机关又配合卫生及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晚婚、晚育教育,实行少生、优生,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据巴彦县民政局统计资料记载:从1979年到1985年,全县符合《婚姻法》,准予登记结婚的共有24 908对,离婚后复婚的有203对,申请离婚经调解和好的有1 825对,经人民法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无效准予登记离婚的有932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405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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