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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元年(1862年)八月,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请,于呼兰城以东设呼兰厅理事同知,巡检各1员,治理巴彦苏苏等处地方。十一月初十日(公历12月30日)正式核准,是为巴彦县建治之始,也是清代黑龙江第一个设立民官的地方。理事同知初驻呼兰城(同治三年移入中兴镇,即今巴彦镇),与城守尉共同管理呼兰、巴彦一带的赋课刑名及旗民交涉事务。
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905年1月26日)升呼兰厅为呼兰府(移治呼兰城),原呼兰厅改设巴彦州。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23日将巴彦州改为巴彦县,州衙改为县公署,知州改称县知事。民国8年8月设绥兰道,本县归其所辖。民国18年(1929年)2月改巴彦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改县知事为县长。 "
伪满洲国建立后,于1932年4月5日改巴彦县政府为县公署。同时成立自治指导委员会,后改称参事处,自治指导员改称参事官,皆由日本官员充任。伪康德4年(1937年)6月伪满政府公布"政府改革大纲",12月份取销参事官制度,改为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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