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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浮闲人口下乡 为疏散城镇浮闲人口,加强充实农业生产,县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城镇浮闲人口迁往农村安家落户。1947年巴彦镇动员下乡196户,925口人,分别迁往洼兴区120户,龙泉区9户,龙庙区51户,天增区16户。政府补助移民衣服、布匹、棉花、鞋帽等核1 184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48年巴彦镇下乡1 028户,3 690人,政府补助下乡户粮食23.6万斤,种子9.8万斤,农具765件,房子844间,牲畜214头,烧柴3万捆,现款301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50年巴彦镇下乡109户,418人。县政府成立了动员城镇浮闲人口上山下乡办公室,专做下乡安置工作。1962年全县共安置下乡回乡人口1.5万人。1968年10月,贯彻毛泽东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10月29日第一批下放劳动的职工及其家属、城镇浮闲人口共7 995人。1970年1月18日组织第二批300名职工干部下乡插队落户。
发放土地执照 土地改革后,将土地按等级分给没地和少地的农民,于1947年冬,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发给土地执照,简称"地照"(群众称"大照"),全县共发放6l 651张。农业合作化后,土地成为国家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废除土地执照。
自流人口收容,安置与遣送1952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本县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无家可归、无依靠、无法维持生活的乞丐、妓女等收容到西集教养院教养。1958年以来,山东、辽宁、安徽、河南诸省的部分农民盲目流入本县。县公安局在兴隆镇设立盲目流入人口收容教养所,1962年将教养所移交县民政局,成立巴彦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除收容遣送本县境内直接入站的外,还担负木兰、通河两县自流人口的中转工作。自1962年建站以来,共收容遣送自流人口1.5万人次。1980年6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对从山东、辽宁、吉林、河北等7个省自然流入巴彦县的145户,618口人做了定居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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