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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二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本县解放前,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均为私营,对其所采用的职员、工人、店员、学徒工全由企业主雇佣。上工前,工人需与资方签定劳资合同,每届3年,合同期满,另行签定。合同期内,工人只能按合同规定,老老实实劳动。而工人没有福利待遇,没有劳动保护措施,工人在工伤、事、病假期间,资方不发工资,生活没有保障。
    1945年本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将日伪政权遗留下来的工厂、商店部分收归国有,成为国营企业。1949年全县共有国营单位12个,职工1 486名,加上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全部职工为2 713人。新中国成立后,各个部门还根据发展的需要,增加了一部分工人和临时工人。在国家颁布劳动法令以后,人员就业得到了妥善安置。1955、1956两年本县均安置了一批待业人员。为防止滥招滥用,县人民委员会做出决定,各个部门凡在招用工人时,均须劳动部门统一考核,严加管理。1958年全县国营企业增加到26个,另外成立各种合作社、合作小组75个,职工增加到8 151人,比建国初期增长3倍。因"大跃进"时期的盲目办厂、办店,出现了劳动力外流,弃农从工、从商、转产改行等现象。1961年,认真纠正了工厂企业平调农村劳动力的倾向,采取国家统一招工,企业内部互相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工人不足的问题。在工厂企业内部,固定工人不足,仍有一些企业本着"亦工亦农"的原则,招用一部分临时工人从事生产劳动,仅1971年全县就有临时工人6 871人,占全部职工数的36.5%。1972年,根据国务院对临时工制度改革的规定,松花江地区革委会在本县搞临时工转正试点,对凡是在1971年6月30日以前做临时工的一律按规定转为正式工人。1981年到1985年的5年中,本县新增加全民所有制职316 621人。新增职工来源有,从农村或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补充自然减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临时工转正,国营农林牧渔场待业安置,落实政策重新分配的职工,以及外省、县调入人员,5年共减员固定职353 773人,去向有退职、退休人员,升学,死亡,清洗开除,转入集体所有制和调离本县的。
    1985年,在全民所有制中,有固定职3227 599人,合同工、临时工4 445人,计划外用工2 507人,总计为34 551人。分布在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商业、农林牧渔等部门的有26 245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75.9%,分布在科研机构、文教、卫生单位,金融部门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中的有8 306人,占职工总数的24.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1985年在工、农、林、牧、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文教,卫生等系统及乡镇,街道中,兴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厂,店,网点378个,有从业人员15 092人;另有城镇个体劳动者3 7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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