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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七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侨务
 
 
第二章 劳动工资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国家对在职职工在劳动、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做了精心的照顾和安排。职工有病,住院实行公费医疗。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5年的7年中,全县用于公费医疗款达1 092.3万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116.1万元,用于职工死亡丧葬费及遗属补助抚恤金121.1万元。此外,用于年老、体弱、多病、退职、退休、离休职工的生活费补贴1 625.6万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增加集体福利设施和计划生育补贴等费用,7年达419.7万元。
    本县解放后,城镇燃料以煤为主,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对巴彦镇的职工每年补助取暖费30元,现已调整为37元,兴隆镇地靠铁路沿线,每人补助23元,现为32元。临时工每天补助2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才能和作用,对工作15年以上的大专和工作20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的职工,每月加发7元钱的科技津贴和大专每年20元,中专每年10元的书刊费。
    在各条战线及国家机关中,还实行了奖金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车间、班组及职工加发奖金,仅1984年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款达151.2万元。用于职工节、假日坚持生产,夜间加班加点的加班费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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