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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私有制时的收益分配
地主阶级凭藉占有的大量土地,通过出租土地、放高利贷、雇工等手段盘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地租 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春节后,地主与佃户议定地租价钱,即交佃户耕种。地租多寡是按经营条件和地力肥瘠而定,地租又分"死租"和"活租"两种。"死租"是地主不管收成好坏,一律按春定数字收缴佃户地租;"活租"是地主根据自然造成歉收程度,秋后收租有所变通。但在同等条件下,"活租"略高于"死租"。 伪康德2年地租租价表(附表)
耪青 分里耪和外耪。里耪者吃住在地主家,外耪皆不然。耪青与租地有两点不同:耪青户使用牛犋由地主家供给;耪青户与地主事先议定分劈比例,或四六,或三七,秋后按实打粮食算帐。七或六归耪青户,三或四归土地所有者。
雇工 地主靠雇工来耕种土地。地主为了尽多地榨取农民血汗,用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压低工资等办法剥削农民。据《满洲农业要览》记载:伪康德元年至3年(1934~1936年)本县农村雇工年工资分别是:打头的81元,老板子56元,跟做的53.2元,大半拉子32元,半拉子11元,大师傅68.4元,更夫58元,看猪的24元;女工及童工的工资更为低廉,成人女工日工资最高为5角,最低为2角,童工最高工资为3角,最低为1角5分。
典地 农民一旦遇到天灾或人祸,在告借无门的情况下,以极低微的价钱将土地典给地主,也称当地。典地契约写明赎期、地价、中间保人。超过赎期不赎者,土地即归地丰所有。
另外,地主用放高利贷的手段来盘剥农民。残酷沉重的地租剥削和高利贷盘剥,迫使农民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地处老黑山脚下的振平镇太阳村,由五个自然屯组成,伪满时期,这个小村不到200户,就有140户给地主抗活、当长工;1O1户没房子,住在山旁挖的地窖子或马架里;背井离乡无家可归的1O户,还有30户靠常年要饭度日。农民在遇到天灾病祸,生老病死时,有的就要卖儿鬻女抵债。农民朱庆、朱发、刘珠等3户卖掉了儿女;王老九、索老大、吴代子等4家卖掉了妻子。老潘头领着侄女要饭8年,无家可归,最后吊死在老黑山脚下的树上。朱发被抓了劳工,家中的病老婆因没钱没粮,活活地饿死。巴彦县1935年土地典价表(附表)
(二)、农业互助组的收益分配
1947年至1955年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在经营方式上有两种:第一种是简单的劳动互助,为临时性或季节性的,也叫插犋组或换工组,实行的是以工换工,或以马背地(即定出役畜耕地多少算1个人工,无役畜农户用人工来偿还畜力)。如1匹马耕1.6垧头遍地算1个人工,一天蹚地4.8垧,无役畜户就须偿还3个人工。1952年,根据自愿互利原则,人马等价换工(即1个人工换1个马工),也有的采用人马评分的办法来互相偿还。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实行农副业互助合作,有简单的生产计划,以工换工,以马换工和计价结算。
(三)、集体所有制的收益分配
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农业收益分配是在完成农业税、留出公粮和明年役畜饲料与种子的前提下,按照收成及确保社员的实际收入酌定留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逐步扩大集体积累。一般的留取公积金4~5%(公益金1%),受灾严重或有实际困难,可以少留或者不留。1954年,有37个社没有留公积金,占全县农业社30%;扣除农业税、各项费用、集体提留后的部分,经过社员民主讨论,确定社员入股土地、车马、农具和社员劳动量两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劳动报酬不能少于农业总收入的55~65%。
在1956年至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社员入社的土地不参加收益分配。社员分配部分必须从农业总收入中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当年提存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它支出等6项支出部分,余下是社员分配部分。该两年生产费用分别占当年农业总收入的22.8%和24.54%,公积金、公益金分别占当年农业总收入的3.61%和8.25%。1957年由于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的增加,农业总收入虽比1956年增加10.13%,社员分配却比1956年减少1.75%。
人民公社化以后,盲目扩大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其它集体提留)。1958年集体提留占农业总收入的10.94%,比1957年提高2.69%,1959年竞高达占农业总收入的20%。高提留影响了社员生活,人均收入分别为72元和82元。人均收入部分还包含着1958和1959年供给金1 178万元,实际人均得现款分别为55.5元和60.42元。1960至1964年,在三年自然灾害和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公共积累提的较少,最高达8.31%,最低4.32%,使群众渡过难关。1965至1981年,经历"社教"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批判了"只顾一头"和小生产者自发势力,集体提留比重较之1965年前有明显增加。17年平均集体提留占农业总收入的12.65%,其中,1965至1968年4年共提取5 439万元,占4年农业总收入33 864万元的16%。1983至1985年,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提取公共积累有所锐减,但各地提取统筹、提留款项比较混乱。据县委工作组调查,1984年仅临时性不合理负担一项就776.9万元,亩均2.88元,户均73.3元,人均14.1元,每个劳动力平均47.9元。1985年,根据中央(1985)1号文件定项限额保护农民利益和黑龙江省政府《征提乡(镇)统筹费暂行规定》的精神,通过精简1 536名非生产人员开支,压缩开支项目,降低统筹款标准,制止对农民不合理摊派等办法,当年集体提留总金额为1 237万元,比1984年集体提留1 662万元减少了425万元,降低了25.57%。
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费用和管理费)是集体经济一项较大的支出,从1956年到1985年的30年中所支出的费用占农业总收入的29.85%。进入20世纪70年代使用化肥和机械生产后,各项费用有明显的增加。1956年至1969年的14年中,年均各项费用 1 677万元,1970年至1985年的16年中,各项费用年平均4 176万元,年增长1.49倍。前14年年均农业总收入5 800万元,后16年年均农业总收入13 831万元,年增长1.38倍。从这两个阶段的对比数字来看,年均各项费用的增长高于年均农业总收入的儿%。
从农业总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国家税金、集体提留等三项,余下为农民所得部分。1956年到1985年的30年中,年均农民所得5 536万元,占农业总收入的54.9%。而1958年至1978年,年均农民所得部分比30年来平均年农民所得减少46.38%;1979年至1985年,在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调动了农民经营上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农民所得大幅度提高,年均个人所得比之30年来平均年增加10.4倍。
附历年农业收益分配表。巴彦县1956至1985年农业收益分配构成比重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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