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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管理
土地改革结束后,新成立的农业生产互助组,集中劳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互换工日或秋收以后用现款或实物(粮食)互相结算。
农业合作化以后,一般是合作社分为若干队和副业队,实行社队两级管理。在生产上执行"三包四固定"和超产奖励制度。即合作社对生产队固定"土地、耕畜、劳力、农具",生产队按照社队双方议定的"包工、包产、包成本"的合同,又分若干小组或临时小组,单独出工,执行计划。秋后生产队收入超出合同所规定的任务,给予奖励。
1958年至1960年人民公社初期,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取消小组作业、评工记分等劳动管理办法,劳动力由管理区统一调配。1962年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推行小组作业、小段包工、按件计酬、技术补贴、季节评奖等5种管理方法。1966年7月,在总结富源公社富源大队第九生产队学"大寨"评工方法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广"大寨"经验,废除以前5种管理方法和出工考勤制,提倡"标兵工分,自报公议"的劳动管理制度,重新出现"干活大帮哄"的现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联质计酬、联产计酬,逐步推行完善联产承包制,劳动管理由高度集中趋向相对分散,农民独立安排劳动,自主经营种植业。
(二)、财务管理
农业合作化以前,生产资料私有,农户经营自理。合作化以后,实行全社统一经济核算,民主理财。1956年,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巴彦县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细则(草案)》,严格规定各项管理和收支计划、财会制度,以及每年的决算方案和重要开支项目,由社管理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管理区统一核算,财务管理混乱。1962年改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后,大队、生产队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诸如现金审批制度,以及粮食、工分、收支、往来“四公开”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每年结合秋收分配,农村社队普遍进行清工分、清帐目、清财务工作。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和县生产指挥部根据中共中央(1971)8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巴彦县社队经营管理试行规定》,从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粮食管理、畜牧管理,农机管理、物资管理、社队企业管理、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制度、加强经营管理领导等十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生产队财务混乱的问题,1978年11月到1979年1月,开展打击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收缴赃款43 069元,粮食15 217斤,收回退赔款133 285元、粮食6 260斤,收回职工欠款4 160元。
1979年在逐步落实生产责任制过程中,涌现出一批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先进典型。如天增公社耕读大队实行单机核算,改善农机管理的经验;华山公社满井二队实行养猪台同制,队办猪场扭亏增盈的经验等。1983年初步试办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起,到1985年全部完成为止,对原来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经过清理,登记入帐,建立财务帐目等制度。原生产队所负的贷款、借款一般是按人劳各半(即全队农业人口负担债务一半,劳力负担一半)分摊到户,定出计划,分期偿还。并用合同形式把国家的征购任务、派购任务、集体提留分别落实到户,明确写入合同,一式3至4份,分别由农民、自然屯、行政村有关部门保存,共同监督,落实兑现。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互守信约,不得单方毁约。用这种经济手段管理经济,深受农民欢迎。
(三)、物资管理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社员的私有牲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股,交给社统一经营和使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各社均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设置专人妥善保管,严格出库手续。
人民公社化初期,出现"一平二调"、逐级"共产"之风,物资管理无章可循。1958年至1959年,县、社、管理区三级平调物资达20项,核款1 065万元,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1960年冬,开始纠正"大跃进"和"共产风"的错误,县、社、管理区逐级退赔,至1961年底,退赔各种物资核446万元。
1962年,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确定下来后,物资管理的正常秩序开始恢复。在贯彻"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方针中,从1962年到1970年,先后推广西集公社志同大队、志同二队、志同七队的管理经验。1971年太平公社建设八队模范保管员李继堂本着"开支小"、"浪费少"的原则,兴办起小烘炉和编织,有13种小型农具不用花钱买,为集体节省资金。1972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学习建设八队勤俭办社的通知。建设八队多次被评为省的先进单位。
在先进典型的推动下,县里突出抓了后进队的经营管理工作。1977年经营管理混乱的生产队有359个,到1979年减少到131个;达到建设八队管理标准的大队有47个,生产队275个。
1983年到1985年,实行土地承包到农户后,原生产队的牲畜、农具、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折价固定到农户,为农民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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