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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丈
"江省放荒,向有五查六租之条",五查即是于出放后第五年进行土地清查;六租是于放荒后第六年升科纳租。本县自放荒之日起就开始清丈,规模最大的一次是光绪十七年(1891年)秋至二十年(1894年)。这次清丈是由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齐齐哈尔副都统增祺督饬,对呼兰、巴彦苏苏、绥化三处土地进行清丈。巴彦苏苏、绥化两厅十二段地由齐齐哈尔副都统增祺率同委员进行清丈。从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到光绪十九年(1893年)两厅共查出浮多熟地、续放夹荒28万余垧,应有押租钱29万余吊,届满升科,每岁增租钱14.5万余吊。此次清丈到光绪二十年五月结束。
民国3年(1914年)黑龙江全省又进行一次清丈。全省共分十二区,巴彦、木兰两县属第九区。省设清丈兼招垦总局,区设分局,第九分局住巴彦县城。从民国3年6月28日开始到民国5年(1916年)8月1日结束。土地定为三等,浮多地上等的居多,下等的仅千余垧,阿力罕段低洼浮多地按中等收价,巴彦、木兰两处荒、瘠地按三等荒地收价。此次清丈共丈原放毛荒259 461.78垧,丈出原放熟地90 423.16垧。
伪满时期,于伪康德4年(1937年)设地政科,管理土地。又于伪满康德10年(1943年)进行了土地丈量。据伪县公署《临时国事调查速报》记载,全县总面积为3 381.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60万亩。
1947年土改时,对全县土地进行了丈量,共丈出耕地2 494 185亩,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1958年结合土壤普查,对全县土地进行全面丈量,共有耕地2 850 387亩。1981年县成立土地办公室,第二年进行建国后第二次大规模的土壤普查,资源调查和土地划界工作。利用万分之一航空像片和五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为底图,结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查,科学地计算土地使用面积。
(二)、草原管理
土地改革前,草原管理权归拥有草原的地主所有。土地改革后,县农业科管理松花江岸的大面积草原,其它草原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将松花江沿岸的草原交给附近的松江、振兴、临江8个乡管理。泥河南岸草原由丰农、太平两个乡管理。其他草原归所在地的乡政府管理。1962年县把所有草原划归当地人民公社管理。1973年县农业局成立草原管理站,由县统一管理。1974年,巴彦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把大块草原收归县统一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是千亩以上的大块草原、灌木柳地(包括目前不能开垦的草原)一律收回,由农业局统一管理,划分给公社或大队使用","不足千亩地块由所辖公社管理,划分给大队或生产队使用";"严禁毁草开荒"。并规定凡使用草原和苇塘的单位,按亩收费,一级每亩1O元,二级每亩8元,三级每亩6元。1975年县土地草原管理站对全县草原进行实地丈量,划分了草原的使用权,并发放使用执照。1980年,对现有草原又实行县、社两级管理的办法,将1974年以来划定的国有草原及开荒耕种的草原全由县、社两级管理和使用,并规定一级草原每垧收费40元,二级每垧收费30元,放牧地每垧收费20元,批准耕种的饲料地每垧收费15元。所收费用的40%留给公社使用,60%上缴给县。1983年草原管理移交县畜牧局,遂新设草原管理站。
(三)、土地审批
1958年由县民政局遵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建设占用土地审批手续,1962年由县农业局管理。1965年对土地征用单位放发"土地使用执照",确定土地使用权。1968年对征用耕地和开荒地审批权做了调整,规定凡征用土地100亩以下及开垦使用国有荒地者,由县批准。1979年又规定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由公社审核,报县批准。自1981年县土地办公室成立以来,严密审批制度,对占用土地搞非生产性使用者一律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是;①征用,拨用城镇郊区菜田,每市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150元,农田100元,荒地和草原50元,改造利用废弃地免收管理费;②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每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2角;③农村社员按规定建房所占用的耕地,每亩收一次性管理费10元,非耕地2元,改造利用废弃地免收费。
土地办公室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和处理。自1982至1985年,全县各项基本建设8 083件,占地83 877亩,其中违法占地776件,占地998.6亩.为刹住私建滥占的歪风和确保农业用地,对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共处理违法占地686件,占应处理的88.4%;罚款14 474元,占应罚款75.5%;收回土地195.6亩,占应收回的100%;拆除房屋2栋、房基1处,占应拆除的22.8%,补办手续699件,占应补办手续的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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