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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八篇 农业
 
 
第六章 林业
 
 
第一节 林业政策
 
    
    1950年以后,由于贯彻"普遍护林护山、大力育林,积极造林,合理采伐"的方针,全县森林面积有所恢复。但是滥砍盗伐、毁林开荒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林业发展。1962年以"国有山林为主、兼顾地方利益"的原则,对全县山林划定:骆驼砬子山、老黑山、双鸭山、华山大瓮、驿马山、少陵山共计林地面积6.42万亩,归国家经营;1957年县下放的14.4万亩柳条通,归当地生产队和农林牧场集体所有,本县解放后,机关、团体、学校造的林,归公社所有。庭院风景林,归现有单位所有,土地改革以前,地主、富农、被斗官吏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坟地、荒地栽的树木,归所在生产队所有。贫农、下中农在坟地植的树,归本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后,国家投苗,原行政村造的林,归所在大队所有。原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造的林,归所在生产队所有。高级社造的林,由大队分给生产队所有;人民公社化以后,机关、团体等单位造的纪念林,归营造单位所有。铁路、公路两侧的树木,归交通部门所有。非国家经营范围的零星小块幼林和荒地,归所在生产队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坟地、荒地栽的树或经济林,归个人所有。对上述政策实施,县有权制止集体或个人滥砍滥伐,有权结合扶育、间伐零用材和烧柴,有权统一利用山林资源,安排农林牧等各项生产。
    1969年根据"中发(67)305号”文件第二条"不准将国有山林划归集体,不准将集体山林划归个人,已经这样做的必须立即纠正"的精神,县将1966年下放给永发公社的1 200亩柳条通,收归国有。
    1973年5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的《加强林木管护的布告》中具体指出;生产队造林归生产队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种的零星树木归个人所有。集体造的林,不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砍伐,采伐的木材,自用有余,卖给国家,不得擅自出售。集体柳条通,不得垦荒等政策。并建立健全林木管理,实行奖惩等制度。
    1975年县林业局发出"迁出国有林内坟墓的通知",规定不得在国有林地埋坟。同年8月8日,县林业局本着对"森林管而不死矽的原则,准予各社、队有组织、有领导地入山打柴、采药、采山产品、割编织条、养蜂等副业生产。作出不准在林地建立基地、不准伐木、不准剥树皮、不准开荒、不准放牧、不准在防火期带火入山等规定。准予东胜、复兴、洼兴、山后、人和、振平等6个公社进入黑山林场施业区,长山、华山、为民、长春等4个公社进入双鸭山林场施业区,临城、龙泉、镇东等8个公社进入龙泉林场施业区,西集公社可在驿马山林场施业区搞副业生产。
    1979年3月21日,县林业局与临江公社,关于草根滩经营权问题签订了协议书。内容有:一是根据国家林业政策中"不准国有林批给集体和非业单位"的规定,草根滩所有权仍归林业部门所有;二是草根滩暂由社办企业经营,不准分给大队、生产队经营,林业部门需要时可退还;三是柳条和草按蓄积量的40%归林业部门,林业部门付给工资补助费;四是从1978年1月1日起,草根滩由社办工业经营;五是3问草房作价500元卖给公社企业,将两名护林员移交公社企业,其工资林业部门发放到1979年3月末,以后由接受单位负责;六是接受单位要积极发展林业,不许破坏资源,违者林业部门收回。
    是年全县苗圃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的295个,占苗圃总数86.3%。(集体承包232个、专业承包到户的21个,林副结合承包到组的42个)。康庄公社苗圃,1979年未实行承包制,37名专业人员则育苗263亩,产苗45万株,人均12 162株。1980年实行承包责任制,39人育苗358亩,产苗95万株,人均24 359株,比上年提高1倍;东胜公社双山大队苗圃1979年育苗17亩,支付工本费700元。1980年大队把30亩育苗地,承包给社员赵长志一家,当年产大苗6.4万株,产萌条2.4万株,产值2 400元,除工本费以外,大队盈利843元,本人净得530元。
    1984年12月22日,县政府召开深入宣传贯彻《森林法》会议,讨论制定宣传贯彻《森林法》工作方案,从12月25日起到1985年1月25日为《森林法》宣传活动月。县政府组织了60人的工作队,深入到各乡镇开展宣传教育和林政检查工作。在宣传月期间全县培训骨干5 400人,翻印《森林法》5 000册,兴隆、万发、西集、为民、长春等乡镇印发保护森林宣传材料4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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