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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八篇 农业
 
 
第六章 林业
 
 
第四节 采伐
 
 
    (一)、集体采伐
    据《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同治四年(1865年)呼兰城守尉集拉明阿,对旗营、官庄、佃户等自用盖房、农具、车辆等项,需用杂色木质、造具细册,由衙门领票,封冻时派官兵带领进山砍伐,按价抽纳税钱。十一月至同治六年,巴彦苏苏佃民所属木植,可随时在当地边砍边伐自用,城守尉派员检查纳税"。民国时期,山林不待成材,即便采伐。
    新中国成立后,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天然次生林有了恢复,营造林不断增加。1953年开始国营次生林扶育采伐,到1985年共采伐243 310立米;1971年开始人工林采伐,到1985年共采伐21 656立米。共计国营林场出材264 966立米,材种多为杨、椴、桦、柞及落叶松。采伐下来的木材,国营的由县林业部门统一分配到各乡(镇),做建房,农具等用材。集体或个人的自行处理。巴彦县森林采代出材量表(附表)
    (二)、滥砍盗伐
    本地盗伐山林之弊,由来已久。据《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镇守呼兰城等处地方花翎副都统加五级,随带加二级委为本处冬季派往稽查禁山偷伐木植,三卡官兵三个月期满,青、黑二山一律搜查肃清"。民国及伪满政府也未完全制止盗伐山林之弊。 
    1955年八区(山后)平阳村东升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防火期去6台马车,在老爷岭山上盗伐各种树木621棵。1964年镇东公社有12名干部(占公社干部59%)和12个大队的68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92%),先后盗伐檩材1 190棵,椽子3 444棵,柱脚材552棵,杂木3 516棵,以及幼树401车,其中公社干部分掉32车。1969年11月,哈尔滨市土特产品公司和哈尔滨市五金公司,在长山公社双山六队进行山区建设时,不利用原有道路,却在林地开新路,毁林150平方米,砍树290棵。1972年龙泉国营林场,1有13名职工在山上砍的17车烧柴中,有5车成材。是年龙泉公社靠山、仁和两个大队,临城公社红旗大队,华山公社团结三、六队以办电为名,共计盗伐电柱材241根、横担材213根和8车烧柴。山后公社红育一队伙同庆安县社员,3次盗伐木材18车。临城公社金星三队,预计卖给呼兰县元宝岗屯椽子130根,运送途中被林业站截获。双山公社双胜四队与太平公社民主四队,先在洼兴公社兴范大队的人工林地,盗伐落叶松檩材30棵,又在双山公社双胜大队西山上,盗伐杨木椽子80根。龙泉公社有两名干部,在本公社的东山,盗伐榆、槐、色、暴马子等幼树5车。山后公社红育大队六队,以清理山场为名,盗伐椽、檩、柁材306棵。复兴公社林山五队,以给社员安排烧柴为名,多搞烧柴25车和28爬犁。1973年龙泉公社双河四队,有1O多人上山扒黄波罗树皮。1979年富江公社振发二队毁林开荒,为民公社长青六队盗伐山林,双山公社为职工盖房,偷运双鸭山国营林场的扶育木材,黑山国营林场的“五七"家属生产队盗伐邻县的山林时有发生。1984年结合宣传《森林法》,全县开展了林政大检查,对237起滥砍盗伐案件做了认真处理,没收木材13立方米,罚款3 765元,直接受教育者700余人,拘留11人。复兴乡的于姓兄弟2人,在黑山盗伐山林时,被黑山国营林场护林员高勤有发现,在制止中,被于氏兄弟打死,于某被县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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