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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八篇 农业
 
 
第七章 水利
 
 
第四节 工程管理
 
 
    (一)、水库管理
    江湾中型水库  1973年成立水库管理站(全民所有制单位,直归县水利科领导)。现有固定职工14名,分为工程管理和后勤两个组和一个渔业队。渔业队于1985年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水库负责投放鱼苗、出租船3只,租赁者自备网具,每月上交500元。
    该水库管理站  现有二层楼房(办公室)、仓库、车库各1栋和家属房8栋等建筑。
    丰农中型水库  巴彦县榆树公社组织本公社人力物力,历经多年基本建成发挥效益以后,绥化县宝山公社以该水库建在界河,占了草原和农田为理由,要求双方受益,而发生纠纷。两县及松花江、绥化两个地区多次协商,未能解决,矛盾激化,以致互相殴打。后经省水利厅协同两个地区和两个县的领导干部,共同调解,于1973年7月28日达成六项协议:1.巴彦用水占三分之二、绥化占三分之一;2.从土坝北端起至700米处(包括溢洪道)由绥化负责维修,以南段由巴彦负责;3.当前土坝加固,双方各负担一半,8月底以前各自完成土方2 000立米,其余土方工程限期明年2月末完成,4.确定防洪坝走向及新开河道的负担问题;5.定人、定船、定网、对等打鱼,双方定船20只;6.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水库管理站。根据协议规定,在巴彦境内水库附近成立丰农水库联合管理站(集体单位)。共有专业人员6名其中巴彦县、绥化县各8人。
    东风中型水库  1975年由所在太平公社自行成立水库管理站(集体单位),直归公社领导。现有专业人员3名。
    少陵小型①水库  巴彦县西集公社于1958年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在与呼兰的界河(漂河)修建该水库工程。因占了呼兰县二八公社土地,要求受益,导致殴打等事故不断发生。1974年松花江地区给予巴彦经济赔偿,决定共同受益、共同修建、共同管理。双方按规定,在巴彦境内水库附近建立水库联合管理站(集体单位)。
    其它14座小型水库,建成的同时就由乡镇自行成立管理站或专业队。
    (二)、江堤管理
    1975年在临江公社前程大队以南,堤防工程中段建立江堤管理站(有固定职111名)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直归县政府水利科领导。下分两个段,松花江段管理10公里,富江段管理13.8公里。
    该站有砖瓦正房9间(办公室、宿舍、食堂)和仓库两栋。
    (三)、其它水利设施管理塘坝、提水站、机电井、排水壕等小型工程,建成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或由个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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