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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治初期,本地最早出现的家庭手工业和作坊,大多数是一家一户开办的"前店后厂"的夫妻店,有的小工厂和作坊也雇用二三名工人,被雇者俗称"劳金"。每年春节一过,工人就要和厂主签订劳动合同,讲明工作时间、工资数量、工种,直到下年春节再行签订。工人在工作时间,只许厂方解雇,不许工人中途辞退。有些厂主为多赚钱,雇用工人时则招收徒工,学徒三年内不付给徒工工资,还严厉要求徒工贪黑起早劳动。进入本世纪20年代,有些手工业作坊相继发展成小工厂,有的独资经营,有的几家联合集资兴办企业,雇用的工人增多,企业内部则实行由厂主或聘用的经理来管理工人,工人劳动效率低,废品多,都要受到管理者的惩罚。有些企业如东升和制粉有限公司实行股份集金制,入厂多年的工人也可入股参加分红利。当时的工业企业工人的劳动强度大,一班生产10至12小时,而工资低微。女工、童工的工资更少。
本县解放后,人民政府一再贯彻保护工人合法劳动,合理付给报酬等法令,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增加劳保措施,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充分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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