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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一篇 建设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三节 环保措施
 
 
    1984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以后,县人民政府制定《巴彦县环境保护暂行规定》五章五十条,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各污染环境单位采取了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两年来,巴彦镇中心街的浴池,搬迁到西门里路北,将污水排放到城外护城河。豆腐社等单位做了废水处理;巴彦制油厂、制糖厂、橡胶厂、兴隆制油厂、西集浸油厂等5个单位按规定完成除尘改进项目;有8个工厂安装旋风除尘器,9个单位采用双炉排新型锅炉,4个单位改换煤气发生炉,1个单位撤销旧式锅炉,改用电暖气;各城镇的商店,撤掉门前的高音喇叭;将居民居住的稠密区、文化区安设的电锯做了动迁。从而,1985年各地减少大气排放烟尘1 158吨,减少向河流排放废水6.5万吨,利用循环水减少排放量84.5万吨。
    1984、1985两年,县环保部门接待人民来访和按《环境保护法》,对巴彦建筑材料厂、兴隆林业局职工医院、巴彦粉米厂等3个单位的环境污染问题做了处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21号文件规定,全年共收缴排污费1O.8万元。收缴费全部用于城镇环境保护建设上,修建巴彦镇西郊公园投资6 000元和用于实验少陵河污染源11个项目。噪声20个项目、食品厂锅炉烟尘监测、西集镇山前村为建立农业生态村试点和强化自然保护工作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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