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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二篇 交通 邮电
 
 
第三章 邮政
 
 
第三节 汇兑
 
 
    民国14年(1925年)1月,巴彦县邮局开始办理汇款、兑款(取款)业务,数额很小。伪满时期,巴彦县邮政局只办理一次性800元以下汇兑,西集、兴隆镇邮政支局办理一次性100元以下汇兑业务,而邮汇也只限在伪满洲国(现东北三省)境内进行。1945年本县解放至1949年初,因处于解放战争,交通中断,通汇停止。1949年3月恢复汇兑业务,但也只能在东北境内办理普通汇兑业务。汇款只限于私人和小数额,一次性最高汇款额不超过300元(从1981年起增加到5 000元),同时还开办定额汇票业务,面额少者1万元,多者50万元(旧人民币值,1951年停止)。1951年只有巴彦县邮政局,兴隆、西集、洼兴邮政支局,榆树、丰乐邮政所能办理汇兑业务,四乡群众兑款往往要跑几十里路。为方便群众,到1958年又增加太平、天增、龙泉3个邮电支局,山后、为民、巴彦港、人和、长春、华山、镇东7个邮政所办理汇兑业务。到1985年,在全县1个县局,6个支局,17个邮政所中同时可开办汇兑业务。1970年到1980年期间,还开办"送汇力(即由邮递员将汇款送到收汇人家里)业务,既方便了群众,也密切了邮局与群众的关系。随着就业人员的增多,开放、搞活等改革的实行,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汇兑业务量也不断增加。1953年以来的33年中,汇票出口总量728 274张,年平均出口22 068张。仅1985年就出口27 008张,汇款额达311万元。
    从1957年开始,本县开办电报汇款业务。县邮电局办理电汇收汇和兑付,农村支局(所)只办理电汇兑付业务。电汇除按普通汇款标准收汇费外,加收电报费O.5元,附言费每3个字收0.03元(附言不超过20字),1983年9月随全国统一改为电报费1元,附言费O.O 7元。1985年全县电汇出口量为724张,进口792张。
    为加强汇兑管理,1957年在县邮电局和兴隆镇支局各设汇兑检查员一人,负责县局和各支局(所)汇兑款的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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