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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
 
      
    本县建治初期,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和微量土贡,由呼兰厅征收。同治四年(1865年)始征收税捐。光绪元年(1875年)开始,明确了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将税收做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按时征收。
    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设国家经征处管理地方财政。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地方财政工作。伪满时期的财政,地方税收,主要用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策与伪政权的建设。伪康德7年(1940年)以后,一切地方财政都集中到侵略战争的急需和殖民统治上,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国库补助部分逐年减少。
    1945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做地方财政工作。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发展公营、民营,农、工、商等各业。在全国没有全部解放,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县对省实行"报帐制",收支实行"大统小不统"的原则,对于公粮、地方粮和地方公营企业由省统管。因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财政支出,只限于行政管理费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开支。对政府和公营企业工作人员,生活实行供给制。1950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始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不足,省按计划补贴,收入有余解省。1971年又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80年开展财政工作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又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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