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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三节 管理与监督
 
      
    (一)、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45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管理,责成财粮科具体负责。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上报核销。1950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以后,执行由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的管理办法。1980年起改为预算包干,对国家预算内的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费支出和差额补助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单位支配。
    企业财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预算即逐步走向正规。在企业单位范围内,开展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和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改善企业经济核算,进行全面的财务大检查;坚持开展清产核资和清仓查库工作,推行民主理财,促进经济核算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推行经济责任制等办法。1981年以来,对270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财务检查,共查出违纪资金274万元,已上缴县财政149万元,占全部违纪资金的45.3%。
    农业企业财务管理从1945年至1981年,本县农业企业已发展到11个(1984年农机公司交工财股管理,实有10户)。在财务管理上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对国营第一、第二良种场和种畜场实行按贡献补贴,农机公司由负担一部分补贴到盈利不缴,亏损不补直至盈利留成,水利排灌公司和种子公司由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到利润留成,水产公司由盈利不缴,亏损不补到定额补贴,一年一定;渔种场和农机网点实行建池费和农机维修定额补助的办法。
    冻结与控制存款冻结与控制存款是国家为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采取的相应措施。1960年国务院发布"财政资金六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下马,企业四项资金冻结。1976年为克服因动乱期间造成的财政困难,采取冻结存款的办法,对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按银行帐面数予以冻结,经过核实复查后,按规定处理,并上缴财政20多万元。1981年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对各单位1980年末的银行存款加以控制,到1981年末解除控制。
    (二)、财政监察
    本县从1955年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在县政府财政科设一名财政监察员,按照"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政监督"的指导思想,查处一些违犯财经纪律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对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纠正不正之风,平衡财政预算收支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财政监察工作。这一时期财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和检查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宣传坚持为深化改革,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平衡财政预算,加强财政监督等项工作。具体检查了6个单位的贪污、动用生产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利用假发货票报销招待费及向职工搞摊派款等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一做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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