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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征税机关
 
      
    据《呼兰府志》记载:"同治四年(1865年)呼兰厅境应征之税尽归同知衙门"但没有专职征税机构,仍由地方官兼收。
    光绪十一年(1885年)在呼兰厅设厘捐局。专征烟土税、秤捐、粮石捐、斗秤课,由将军委派省司协佐防校充之。次年,北境之津河、格木克、弩敏、额依浑、尼税课司、厘捐局、木植山货局的设立及改并时期,经征主税和经办概括如表:(14-2-1)尔吉五段划归绥化通判厅征收。
    光绪十七年(1891年)呼兰城设厘捐总局,而将呼兰厅厘局改为分局;另于兴隆镇、西集厂设分卡,隶属于呼兰城总局。总局设总办,分局、分卡各设委员,仍由省司协佐防校中委员充之,局、卡每月收入由总局报解将军衙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设木植山货总局于呼兰城,呼兰厅设分局,所属有大木兰达(今木兰县)、大通(今通河县)、西集厂、赵家店、齐家店、夏家店(今属木兰县)6个分卡。分局设委员,卡设司书,专收木植、山货、皮张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黑龙江将军萨保奏驰青、黑二山伐木之禁,以惠灾黎,山货皮张税停征。呼兰厅东偏境辖木兰、浓浓河、大通为吉林省借设台站,而木植、山货税仍归黑龙江省征收。停止木植税时,巡抚程德全和吉林省交涉,收集溃兵兼护江关税务,请权于江北台站界线内续征各税,划木兰以东各税务暂归吉省。光绪三十年(1904年)程德全任黑龙江副都统,与将军达桂奏复江省木植税以裕饷源,木兰以东木植山货税仍归吉省征收,但薪费支销之余黑,吉两省均分。其后划江(松花江)为界,而吉省始无江北税权。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秋,改税课司为经征税务局,直属于将军,地方官厅不兼税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将军程德全整顿税务,裁减浮税,将厘捐局、木植山货局、经征税务局合并为税局。总局在绥化,设总办1员,文牍、收支各1员。分局设正副委员各1人,分卡设委员1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改呼兰分局为税务总局。巴彦、木兰、兰西各局、卡隶属于呼兰税务总局。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裁总局复改为税局,各局具独立隶属民政司。巴彦设一局、二分卡、二行卡,经收全州各税。巴彦税局在州城共25人,兴隆镇、西集厂设分卡,赵家店行卡及齐家店行卡均冬设夏撤计5个月。
    民国元年(1912年)成立巴彦县国税征收局,设委员、办事官、巡官共35人,下设兴隆分局,西集分卡,赵家店、齐家店两个行卡。民国20年4月,巴彦县城和兴隆镇改设税捐征收局,设3股:第一股文牍兼会计;第二股征收;第三股稽查。该两局为一等繁局,各设局长1人、主任3人、雇员10人、巡查8人,西集分卡,设税收人员3人,赵家店和齐家店仍为行卡。伪大同2年(1933年)12月1日,在伪县公署财务局内设征收股,兴隆镇设征收分股。征收股负责征收国地两租捐。伪康德元年巴彦税捐局,管辖1个分局,4个分所。全境税收机构中有冬季短期分卡3处,夏季短期分卡2处。伪康德3年兴隆税捐局管理1个分局、2个分所。巴彦县税捐局由伪县公署直辖;兴隆镇和西集厂为税捐分局。税捐局有荐任官1人,委任官15人。伪康德7年巴彦县税捐局,归伪滨江省税务监督署直辖。东北解放后,于1947年8月改松江省工商管理局哈北分局为税务局,巴彦税务局归哈北分局领导。巴彦县税务局直辖兴隆镇税务分局和巴彦镇东、西、南、北门,巴彦港、洼兴、西集、龙泉等8个税务所。兴隆镇分局辖车站、万发、泥河、古山等4个税务所。1948年11月巴彦港税务所撤销。1949年1月至1950年10月县局下设五个股:国企股(负责城镇税收)、直税股(负责农村税收)、计划股、会计股、秘书股,局辖兴隆镇分局和西集、洼兴税务所。1953年改设6个股:即国企股、人秘股、监察股、计财股、税收一股、税收二股,还有兴隆分局和西集、洼兴税务所,1958年撤销国企股和监察股,两股业务分别合并到税收一股和人秘股。1961年4月,县税务局合并到财政科,巴彦镇设税务所,兴隆镇分局和西集、洼兴税务所都直属财政科领导。1961年5月恢复税务局建制,1965年调整后设税政一股、分管巴彦镇税收业务;税政二股,分管龙泉、华山、临江、临城、松花江,永发6个公社税收业务。兴隆分局负责兴隆镇及北部11个公社,西集税务所负责西集地区4个公社,洼兴税务所负责洼兴地区5个公社的税收业务。1972年10月巴彦县税务局辖兴隆镇分局和巴彦镇、巴彦港、西集、天增、洼兴5个税务所。1973年3月巴彦港税务所撤销,税务工作归属巴彦镇税务所。1979年9月巴彦镇税务所撤销,税收归县税务局。1985年5月1日设巴彦镇分局。8月设振平镇税务所,到年末,巴彦县税务局辖巴彦镇、兴隆镇两个分局和西集、洼兴、振平8个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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