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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二节 税制
 
 
    本县自清咸丰十年(1860年)实行土地招垦以来,每年即有定量"土贡"(貂皮、鲜鱼等土特产品)向清政府交纳,此为本县最原始之赋税。呼兰厅同知衙门建立后,于同治四年(1865年)开始征收牲畜税和当税两种。以后税种又增加烟、酒、油、麻4种。当时税收分课、税、捐三种形式。课者税有定额,不以收入多少而增减,如营业税中之当课、烧课、斗秤课等;税是以国家法律名义征收纳入国库者,分从量征、从价征两种。如物产税中之粮税、酒税、烟土税,杂税中之吉猪税、牛马倒税等为从量征,木税、烟土厘、山货、皮张各类则为从价征;捐以地方衙门名义征收。归地方自行支配的,捐有征之营业税的,也有征之物产税的,也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如当商即税捐并征。税率大于捐,税率多者征10%,少者征3%,而捐只征1%。光绪十一年(1885年)呼兰厅征税捐6种,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又增收木植山货税和山货皮张税,光绪三十年(1904年)征收税捐11种。由于税法"颇紊乱,寡条理",黑龙江将军程德全着手整顿税法,清除课税中的营私舞弊现象,采取"并局增薪,举积弊之太甚者悉去之"等办法,  "税法始获统一"。整顿后的税制分国税、地方税、公益税三大类。凡属于司库收入的均为国税;地方官收入的则为地方行政补助税,就地筹集的经费、自治费、学费等用于地方公益事业的为公益税。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黑龙江民政司赵渊改订税利、税率及通行票式,分5税28种,即营业税(10种)、消费税(2种)、物产税(14种)、林业税(1种)、度量衡税(1种),当即由巡抚周树模核准施行,为当时之税则。
    民国2年(1913年)由国税征收局经征的税捐共21种;县公署经征的课、税、费7种,由县公署财务处经征的各种捐税计12种。
    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满政府颁布《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原则。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29个税种。而且尚有地方税捐10多种。并实行国税附加税和特别税同时并征及地方税附加捐,如垧捐、房捐、普通营业捐、粮商营业捐、粮捐、车捐、牲畜捐、木捐、妓捐等。为实现战争之需要,达到掠夺之目的,从伪康德8年(1941年)实行三项战时增税,到伪康德11年(1944年),伪满国税增到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并逐步提高税率。
    1945年解放后,忙于政权建设,支援解放战争,无暇顾及税制改革工作。为及时支援解放以争,便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巴彦县人民政府对伪满遗留下来的旧税法,采取逐步改造的办法,在施行中加以整顿。废除旧的苛捐杂税,制定本县临时税法,开征简化农业税和轻微的营业税、所得税、货物产销税、烟税、酒税、交易税、牌照税、印花税等9种。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规定了新中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规定全国征收15种税,实际上本县开征12种,即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支援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同年7月份开始,对税收进行了调整:一是减并了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二是简化了税目,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 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并为25个;三是降低了税率。当时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这样做,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作了修正,实行商品流通税,对22种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减并为一个税率、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单位,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和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和征税手续。税制修改以后,工农商税收为14种,本县开征12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农业税。
    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于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改革。一是简化税种,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三是在基本保持原税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改革后的工农商税收还有以下1O种: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68年开征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73年开始,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1)合并税种,把过去工商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过去对国营商业同时多征收的种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工商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3个税种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2)简化税目税率;(3)对少数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生产性商品税率降低了。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商品税率提高了;(4)废除原来不合理税收,取消中间产品征税等。
    税制改革后全国工农商税收还有儿种,本县实际开征的10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盐税、农业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后两种只对个人征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试行了"利润留成制"和"盈亏包干制",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全面推行利改税。1983年对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从1984年11月1日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将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和国营企业"利改税"结合在一起进行。利改税的内容是:将国营企业上交国家财政收入部分,按12个税种向国家交税。即由"税利并存"往"以税代利"过渡。将原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到1985年新增、恢复和延用的税种,本县应征18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还有农业税。其中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缓开征,为保留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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