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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
网场课 同治元年(1862年)开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巴彦州分管4段,每段征银20两,全年共征课银80两。
当课 光绪五年(1879年)每家当商年征制钱二吊八百文。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座当铺岁征税银50两,春秋两季赴地方官署输纳。
烧课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巴彦有烧锅29家,30筒,每年纳课银6 000两。到宣统三年(1911年)巴彦州只有烧商17家,每年共纳课银3 400两。
斗秤课 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斗1方,秤1杆岁纳课银5两,三年一更换,以后改为岁征课银3两。宣统二年(1910年),斗、秤等衡器改由商会及铺商自行制造,到税局烙印,由局给票注册登记,注册后定为官斗、官秤。百斤以下者为小秤免征。原领者于秋季换票纳课一次,新领者随报随纳无附杂款。歇业时允许按时赴局缴票注销,其缴销须在5月1日前办理,可免收本年课银。
粮捐 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石(约450~500斤)纳捐款60文,为出境捐。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改为粮税,细粮每石征收钱240文,粗粮每石征税钱120文。
酒税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初,由地方官署征收。每筒年交税钱115.2千文。光绪十六年(1890年)改为每筒岁纳税银92.8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冬又按卖价每千税钱72文,每季纳税一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又改为出厂统税,每斤征税银1分1厘,两个月缴税一次。
油税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初,由地方官署征收。商榨每盘岁纳税钱6 800文,佃榨每盘纳税折半。呼兰厅每年收油税江钱469.5千文。宣统二年(1910年)每斤征税钱36文,无正副税之分。
豆饼税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每块税钱20文。
黄菸税 同治四年(1865年)至光绪二年(1876年)卖价每千纳正税30文,副税6文,其后增为正税60文,副税12文。宣统二年(1910年)卖价每千征税72文,无正副税别。
烟土税 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两征银4.4分。烟馆则有零土税,每户月输钱5千文,后均裁革。
麻税 为杂税之一种,同治四年(1865年)售价1千,征正税3分,心红6厘。光绪三十三年减为1百,谓之包头钱。宣统二年改定税章后,每包税钱36文,无正副税之规定。
靛捐 为杂税之一种,每百斤征钱1百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卖价1千征税钱64文。
碱税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按卖价每千征税钱64文。
卤硝捐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每百斤征捐钱4百文。
木植税 同治二年(1863年)准"伐木者本人领票入山,而收其税,木10根,税木1根,15根以上至20根者税2根,木数递增,税亦随之"。"庚子之乱"后,伐木暂停征税。光绪三十年(1904年)又开征税,改为按价每千征钱1百文。
山本税 即木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征,每千税钱10文为山本税。
山货税 始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所课税物品达43种,"庚子之乱"后停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原定税率每千税钱36文。
牲畜税同治四年(1865年)开征,凡银价1两输税银3分。宣统二年(1910年)价1千收税36文,无正副税之分。
鱼税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按卖价每千税钱64文。
吉猪税 即冻猪税(白条猪)。建治后新增,每头征税钱24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冬,增为720文,600文为正税,120文为副税。
牛马倒税(亦日汤锅) 每头征钱750文,宣统二年(1910年)冬停征。
猪牛印子钱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头收钱三四百文或五六百文,到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每头收钱300文。
百货一成捐 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石捐钱60文,三十四年改由买主完纳,而卖主纳一成捐。
粮石出境捐 光绪十七年(1891年)已完纳税捐之粮石运销外省,仍由卖主按照原价报纳出境一成捐,每斗6文。
牲畜一成捐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牲畜税征之买主,捐则由卖主输纳。
车捐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开征。行车以套数(一马为一套)计算,每套捐钱100文,柴车、赶集车免捐,卖粮车随卖随去者亦免捐。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一月始征粮车捐。无论出境或住宿一律纳捐,捐率仍旧。
(二)、地方行政补助税
油榨捐 建治开始,商榨1盘岁收江钱5 672文,佃榨折半。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为税银,商榨21元,佃榨10元。留做封狱看守工食。
三成小租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初,升科(即已登记入册)地每垧岁纳大租江钱600文,小租60文。大租解省,交付国库,小租留作地方驻防领催个人经费。
一分副税 光绪三十年(1904年)按房地契照内地价征银1两,征正税3分,倾熔火耗6厘,以副税内一分留作地方官官厅办公经费。
(三)、地方公益税
自治费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开始,细粮石收捐钱200文,粗粮100文,以2/5为自治费;牲畜卖价每千收捐钱10文,亦以2/5为自治费;
学费捐 光绪三十二年始(1906年)。初每垧岁收江钱300文。宣统元年(1909年)初每垧岁收江钱300文。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加收60文。宣统三年则增加到6OO文。
警费捐 分城厢警察费捐和乡村警察垧捐两种。城厢警察费捐有4种,一为百货捐,自光绪三十年始,按卖价每千捐钱10文,由商会征收,初年月解银700两,后减为450两,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定为650两;二为垧捐,由乡村警察费捐内匀拨;三为粮捐;四为牲畜捐。均自宣统元年秋开始,分做五成,以二成为警察费。乡村警察垧捐,自光绪三十二年始,每垧地岁收江钱1吊200文,次年改为700文,光绪三十四年又加收140文,定为每垧地岁收江钱740文。
房地契照税(契税) 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冬,凡民间买卖房地都需税契,为从价征。价银每两征正税3分,副税3分,火耗6厘。正税上解,副税由地方支配。光绪三十一年改归地方官署承办征收。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改为买契每两征税9分,典契征税6分。
民国元年(1912年)成立国家经征处,第二年每垧(10亩)改征纹银1.98两。第三年每垧又改为大洋3.5角。民国4年(1915年)全县丈出熟地2 810 423.8亩,由民国5年一月起6个月收地税38 433.1吊,折大洋25 622元(15吊折合大洋1元);收小洋6 311.4元,折合大洋5 259.5元(小洋1.2元等于大洋1元),共折收大洋30 881.6元。
契税 由民国5年(1916年)1月起至6月末止,共收江钱67 432吊460文,折大洋4 495.5元,收小洋1 000.2元,折合大洋833.5元。又收江银437.5两(江钱77钱2分折大洋1元)折合大洋607.61元,共折收大洋5 936.6元。
验契费 自民国5年1月起至6月末止,共收小洋131.52元,折大洋109.6元,收江钱4 000吊,折大洋266.7元,共折收大洋376.3元。
办理警察学务自治费 原定每垧税捐1吊,后增加到3吊。后根据省令每垧改收江钱4吊200文。民国4年1~6月实收地捐江钱941 265.2吊。
杂税 民国2年(1913年)酒每斤征银1分1厘;菸按价每吊征制钱72文,油按价每吊征36文;豆饼每块征20文,麻按价每吊征36文;靛按价每吊征64文;木植按价每吊征100文,山本按价每吊征80文;山货皮张按价每吊征36文,加收审验经费36文;粮按价每吊征10文;鱼按价每吊征64文,卤硝每百斤征400文;碱按价每吊征64文;百货一成捐每吊征1O文;粮石一成捐每吊征10文,内附出境捐按价每吊征20文;牲畜一成捐按价每吊征1O文,鱼捐按价每吊征10文;斗秤课常年每分征银3两。总计共征大洋133 938元。
又征地方牲畜税,按价每吊征钱36文,吉猪每口税钱720文;车每辆征钱180文,猪印每口税钱8吊,总合大洋7 529元。
县公署国家经征处,兼收烧锅、典当税课。自民国5年1月至6月,共收江钱17 896吊748文,折大洋1 193.1元;收小洋576.8元,折大洋480.7元,又收江银129.45两,折大洋129.8元,共折收大洋1 853.6元。
因为地方办理警察学务自治,民国元年县署地方经征处,加收百货五厘捐,按价每吊抽钱5文。
杂粮一成捐按价每吊收10文;出境杂粮一成捐,按价每吊收1O文,油榨捐商榨每盘收22文,佃榨收10文,牲畜捐按价每吊收14文;商床捐一等月纳4吊,二等月纳2吊,鱼捐按价每吊收14文,运货捐每吊收50文;脚行捐同妓捐头等月纳16吊,二等月纳12吊,三等月纳8吊;戏捐每吊收80文,和学田出产共收制钱2 102 033吊978文。
伪满统治时期有国税、县税、警察税等5大项,共21种,捐税总收入为伪国币40万元有余。
捐税征收方法和税率是:
垧捐,按土地每垧国税与地方垧捐并征。国税4.813角,地方垧捐7.508角,共为1.2321元,由业户自身赴县公署财务局缴纳。
房捐,按民房每间年税2.51角。
营业捐。按日卖钱总额课税,税率每元收七厘三毫。
妓捐,一等每人月税1.3元,二等收0.93元,三等收0.58元。
粮石、牲畜、木捐,均按卖价总额课税。粮捐每元收0.04元,牲畜捐每元收0.014元,木捐每元收0.02元。
车捐,一至四套,每套收1元,五套以上每车收6元。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率,尤其是现行的税率是经过不断的修订和改革而确定的。
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工商税以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性业务为主缴纳的一种税目。
工商税的税源大、范围广,是本县税收中一个主要税种。工商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产品销售金额,非商品流转收入金额诸种。
工商所得税以所得额即利润额为征收对象,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就企业的全年利润额征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可以分期预征。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在这个时期,工商所得税还向集体经济征收工商所得税,除了调节其收入以外,还通过减税免税等措施,扶植其发展。对个体经济征收,则是为了调节其收入,限制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有利于对他们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从1958年起,国家对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停止了工商所得税,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凡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有利润的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人。
利改税前的工商所得税,执行1963年4月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中规定的利率。体现集体经济之间大体平衡的原则。
在实行"利改税"前本县开征的工商所得税税率如表:(一、二、三)(附表)
产品税 原称统税,后改货物税。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金额或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分为1O大类,50项,136个税目。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分为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两部分,共24类,270个税目。本县应税有16类,60个税目。税率由3%至60%,烟酒类为最高税率。
增值税 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相当于净产值)。1983年经过多次试点,逐步建立起来。增值税分甲、乙两类,12个税目。本县有3个应征税目,税率6%至14%。
营业税 对本县从事商业和服务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在进行税制改革中,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恢复这个税种。征税范围包括在本县的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务。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事业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属此项税征收范围。按行业性质分为11个税目。税率3%至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城镇单位和个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属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县城、县属镇和工厂基地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1973年简化税制,又将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这时只对房产管理部门征收,到1983年停征。1984年10月1日又恢复原来的独立税种,只征房产管理部门的,为地方税之一。
土地使用税 在县城范围内,对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为地方税种之一。
车船使用税 是对航运部门拥有的船只,按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此税列为四种地方税之一,暂缓开征,保留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大、中、小型企业分别确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下列超额累进税率:(14-2-3)(附表)
集体企业所得税 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工商所得税作了重大调整,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个体经营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对个体所得税的征收适用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实行利改税后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国家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大于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建筑税 是对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开征,征收范围:凡属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都属于建筑税的征税范围。税率是按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的20%征。
屠宰税 对屠宰牲畜开征的一种税,税率为按每头猪3元、羊5角,以菜牛为主的大牲畜每头5元缴纳。
集市交易税 对规定应税品目在集市成交时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为农、林、牧和水产品,应税主要品目为烟、麻、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家庭手工业产品等,还有部分原粮。税率按成额计征,一般为1O%,家庭手工业产品为5%,少数产品如烟叶为38%。
牲畜交易税 对牛、马、驴、骡等大牲畜,进行交易开征的一种税。税率按成交额向买方征收5%的税金。
奖金税 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超过一定限额,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按照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收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征,超过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见本页税收情况表)
农业税,也称田赋或租赋,为本县征收的一个主要税种。咸丰十年(1860年)呼兰厅一带有闲荒百余万垧招民开垦,承垦之户先垧纳押租钱1吊,五年后升科。升科前每年垧纳小租钱60文,升科后垧纳大租600文。后荒押租钱增至2.5千文。裁撤升科前小租钱,熟地20垧,共征租钱13万吊。以后因疆域多有变化,税收改由地方官征。
民国2年(1913年)每垧(10亩)改征纹银1.98钱。民国3年又改征大洋3.5角,翌年全境实丈出熟地281 042垧,由民国5年1月起,6个月共收江钱384 331吊,折大洋25.62元,收小洋6 311元,合大洋5 259元。民国18年(1929年)县境升科地计250 866垧,垧征大洋5角,年征125 433元。
伪满初期按土地耕作面积,国税与地方垧捐并征。伪康德2年(1935年)国税垧纳4角8分1厘3毫,地方垧捐7角5分零8毫,共为1元2角3分2厘1毫。伪康德元年征收垧数为179 653垧,实征额179 896元,平均垧征1元。
1946年7月,在新的税制没有确定之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仍然用旧的累进税制,1948年全省统一实行比例税制。按照地级确定标准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公粮和谷草)。税率是农业收入的24%(正税20%,附加4%)。新中国成立后,对土地进行了丈量,调整土地等级,建立土地台帐,并以当地丰收年的8成年景为依据,合理评定常年产量,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降低税率,取消附加税,全省统一比例税率为正税按常年总产量的23%,地方附加为应征税额的12%。农业合作化后,为了简化手续,从1957年开始,实行"以粮送交,以款结算"的征收方法。1958年改变统一税率为分别税率,税率下降到19%。1963年又一次大幅度调减税率,下降到13.5%,地方附加降到1O%。1965年地方附加稳定在15%的幅度。农业税实际征收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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