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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管理体制根据每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同整个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曾有五次较大的变动。建国初期,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并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国家的整个财政经济统一相适应,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5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应地改变了税收管理体制。原则是,凡属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简称地方)管理的税收,都交给地方管理,仍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在一定范围内,给地方以机动调整的权限,相应地扩大了地方管理税收权限。当时下放给地方的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个税种的管理权限。1961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税收管理体制,由中央适当地收回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凡属工商统一税收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应当报中央批准。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一部分工商税收管理权限交给地方掌管,扩大地方管理权限。1977年11月,批转了国家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税收管理权限进一步作了明确的划分,适当地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掌握,除对县办"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由地方根据管理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处理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规定减税和免税。
(二)、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措施。征收管理包括管理、检查、征收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各有其不同的作用范围,但又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全面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征收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持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办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征收管理制度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规范。现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检查制度,发货票管理制度,税务专管员责任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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