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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四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五节 储蓄
 
 
    旧社会由"钱庄"和"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伪满时期把储蓄作为国内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实行强化储蓄。伪康德7年(1940年)伪协和会大搞所谓国民储蓄活动,开始时以城镇为重点,后遍及农村家家户户。
    新中国成立后,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由人民银行开办储蓄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举办了"保本保值"储蓄,即按原存货币金额保本,按牌价折实保值,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1950年举办"活期储蓄",随着金融市场的整顿和物价的稳定,又开办了"定期储蓄",并将储蓄利率作了调整,简化了利率种类。1952年全县已有城镇储蓄所2处,于是开展在机关、企业、团体等较大的单位,开办储蓄代办业务。1957年储蓄存款额比1952年增加8倍。在农村开展了售粮优待储蓄,帮助农民积累再生产资金,有利于货币回笼。1966年到1970年全县年均储蓄额比1962年增加80%多。1979年至1985年多次调整利率,增加储蓄档次,储蓄存款额大幅度增加。1985年末巴彦、兴隆两镇有储蓄所28处、储蓄代办所207个,其中全面代办所43个,并调整了营业时间,热情服务,方便存取。储蓄存款额达2 847.万元,比1980年增长3.21倍。巴彦县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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