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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工商管理由商会负责。据民国6年编《巴彦县志》记载,清光绪元年(1875年)六月,巴彦苏苏设商会三处:即县治(今之巴彦镇)、西集厂、兴隆镇,每会各公举总董1人,协理3人,商会一直延续到伪满结束。伪大同2年(1933年)县公署设内务局,辖实业股,掌管工商等项工作,伪康德4年(1937年)在开拓科内设工商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解放后,县贸易局设专人承担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48年8月,贸易局改为工商科,遂在巴彦、西集、兴隆3镇设市场管理所,而农村区政府则设1名工商助理员。1955年8月27日根据省人委(黑人字1196号)文件精神,于10月份改工商科为商业科,下设工商行政管理股。1960年2月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局,兼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在巴彦镇、兴隆镇、西集镇、洼兴、龙泉、太平,巴彦港等地设基层市场管理所。1979年改市场管理所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并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巴彦、兴隆、西集、洼兴等4个,而巴彦、兴隆两所又设有市场组、工商组和专案组。1983年在巴彦港和为民公社设工商行政管理所,仅2年时间即撤销.1985年巴彦、兴隆两所改为分局建制,另于西集、龙泉、洼兴、万发、天增等地设管理所。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共130人(固定职工121人)。
建国初期,本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对私营工商企业,执行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其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阶段工商管理部门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未经核准的不准擅自开业,已登记的不准任意转产改行。
第二,加强市场管理,实行主要物资集中交易,维护国家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处理违法行为,取缔投机倒把活动。
第三,掌握市场物价,保持市场稳定。
第四,推动私营工商业接受国家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和公私合营。
第五,教育和管理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和其它私营工商业户。
1959年8月,为加强市场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巴彦县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并以县人委巴商字第253号文件公布执行。
十年动乱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工商行政人员离职转行,市场无人管理,秩序混乱。1970年贯彻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指示后,巴彦、西集、兴隆等主要城镇恢复了市场管理机构,使市场管理工作始有进展,但因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市场仍然存在管的过死,限制过严,市场经济不能搞活的倾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建立健全了市场管理机构,贯彻了“开放、搞活"的政策,使市场在保证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出现一派繁荣、兴旺发达的景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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