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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五篇 工商 物价 审计 计量
 
 
第一章 工商管理
 
 
第四节 同商标合同管理
 
      
    (一)、商标管理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和产品的标记,通常以文字或图案组成。1930年"东升和"火磨生产的而粉即开始使用商标,冈案为"玉麒麟"。糕点加工业也使用商标,商标上印有自己企业独特风格的彩色图案和店铺名称。李铧炉生产的铧子,开始用"二条筋"为标记,质量好,销路广。时有天合铧炉也以此标记生产铧子,后李家铧炉在商标上加一“李"字以示区别。合作化后,巴彦和兴降两镇铁工社生产的铧子为了有区别,铧子上分别铸有"巴"和"兴"字为标记。巴彦铁工社生产的菜刀、板斧、镰刀都用“五角星"为标记。1985年,全县已有12个工业企业单位,10种商品,48个品种使用商标,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为加强商标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地方商标实行申请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使用商标的单位和产品,督促及时申请注册,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变更督促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对未注册的商标限制使用,保护商标的专利权。附注册商标统计表。(附表)
    (二)、合同管理
    合同,旧称契约,是甲乙双方办理某一特定事物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信誉而订立的协议。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契约,叫经济合同。
    合同的签订,是按照应有的经济责任条款进行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有关合同条例、办法的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履行合同的过程,应有合同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监督执行。
    解放后,合同制是由国合企业间签订商品供应协议开始的。合作化后又实行粮食、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由粮食、供销、商业部门代表国家和生产队签订),工商之间、农工之间、农商之间也都签订了一些合同。
    1980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明确了合同管理范围和分工。是年全县共签订工农商之间的经济合同共112份,81个品种,签证金额2 256.9万元,实际完成2 060.4万元,占签证金额的91.3%。其中:工商合同36份,41个品种,金额625万元,实际完成668.8万元,超过签证金额的7%;农商合同56份,16个品种,签证金额1 131.9万元,实际完成973.4万元,占签证金额的86%,商业合同20份,24个品种,金额500万元,实际完成418万元,占签证金额的83.6%。1981年至1985年全县已签约数2 523份,金额达105 259万元,其中签证的733份,金额1 409万元,备案的63份,金额952万元(不包括亚麻和甜菜合同)。
    工商管理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银行,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实行行政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机关,负有宣传贯彻《合同法》,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之责。各级业务部门有权按以上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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