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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五篇 工商 物价 审计 计量
 
 
第二章 物价
 
 
第一节 物价管理
 
      
    1951年县计统科设一名物价管理干部,1960年2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局,1963年改为物价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瘫痪,由县财贸组管理物价工作,1979年恢复物价科,1984年改科为局,下设秘书、业务2股。同年在巴彦、兴隆两镇各设物价检查所,共有物价管理干部24名。
    1950年至1965年,县物价管理部门即掌握国营、合作社营等工商业的物价,以及管理集市贸易。为稳定市场价格,采用行政手段,严格取缔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买空卖空,抢购套购,抬高物价,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捣乱市场等不法行为。对统购物资除国家统一经营外,其他单位、个人均不许经营,受委托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1966年至1976年,物价处于冻结状态。197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条例》和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改革管理体制,加强物价管理。对县内地方产品的价格实行审批制度,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均配备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岗位责任制。各商店的主要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三种标签的明码牌价制度。对集市贸易除规定最高限价以外,物价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因而各地物价基本稳定。到1985年全县涌现执行物价政策信得过的单位5个。对随意扩大收费标准,压等压价,擅自提价等违犯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进行了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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