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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五篇 工商 物价 审计 计量
 
 
第二章 物价
 
 
第二节 物价调整
 
 
    据《东省丛刊》"粮价及收获情况"记载:1913年及1914年(民国2年至民国3年),巴彦市(即今巴彦镇)之平均粮价(数字为每石之吊数)六个月的价格数字比较,大豆逐月上涨50%,小麦44.4%、高粱5.71%、小米36.8%、大麦上涨42.6%。伪满时期的物价更是不稳定,尤其是伪康德8年(1941年)以后,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十分艰难。据伪康德3年出版的《巴彦县地方事务概要》第五节农民生活状况中记载,"近年来,农业凋敝、人工低贱、生活愈艰,除庆吊、医药特别费不计外,每年每人衣食费,平均亦需四十元"。
    附:民国二、三年(1913年、1914年)粮谷价格表及伪大同2年(1933年)主要商品价格表。
    解放初期,因社会变革和历史原因,市场物价仍然波动。1950年至1958年,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央财贸部颁布的《物价工作暂行条例》,物价工作走上轨道,计划价格日益加强。自从国家先后实行粮、棉、纱、布的统购统销政策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了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收购价格指数上升,但销售和供应价格不做提高,对职工开始补贴,以稳定生活水平。1959年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标规定》公布以后,县对公社、大队、生产队,社员出售的一、二类产品,一律按国家收购牌价;三类产品中的主要产品,按国家规定牌价进行交易;对零星商品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是年集市贸易的主要农副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是每斤大米 O.25元、小米O.22元、包米楂O.18元、猪肉1元、鲜蛋每个O.10元、活鸡每只1.50元。1960年至1965年,前期农业因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部分工农业生产产量下降,市场物资供应不足。国营商业在维持平价、定量供应的前提下,对少量高档商品实行高价销售,以起到货币回笼的作用。糖果每斤从1元上调到4元,糕点每斤O.8元上调到4元,上海牌半钢手表每只从63元上调到170元,大国防牌自行车每辆从17(元上调到580元。集市贸易出售的小米每斤从0.22元上涨到5元,猪肉每斤从1元上涨到4.5元,黄菸每斤从1元上涨到15元,鲜蛋每个从0.1元上涨到O。6元,白酒每斤从O.8元上涨到5元。后期由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农业生产好转后,物价逐渐恢复正常。1966年至197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物价的杠杆作用失去平衡,商品价格处于冻结状态,国家仍负担着职工生活补贴的差额。1979年至1985年,在物价体制改革工作中,对过去存在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物价部门对各种不同经济性质的工商企业,特别是对集体和个人企业的物价调整,做到了不应该调价的坚决不调,应调的必须调,因而国营企业按上级规定,上调价格的有棉织品、烟、酒和部分工业品,尤其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和以此为原料相关的价格。降低销售价格的有化纤纺织品、手表等商品。国产一级机械手表每只从70-90元降为55-70元,二级手表每只从55元降为50元,三级手表每只从50元降到40-45元,四级手表每只按现行价降3-5元;集市贸易则实行最高限价,1985年主要农副产品的平均交易价格是:大米每斤0.40元,小米每斤0.35元,包米楂每斤0.20元,猪肉每斤1.20元,鲜蛋每个O.18元,活鸡每只3.50元。经过5年来的物价改革,理顺物价工作,以微调渐进的方针,发挥了价值规律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使生产,供应、交易、消费的指数趋向平衡。既初步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巴彦县几个年度煤粮、油统销价格变化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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