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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六篇 教育
 
 
第一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行政机构
 
      
    清光绪五年(1879年)设呼兰厅学正,管理全省旗民学务,也为本县创设教育机关之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撤,共历八任学正。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于高、初两等学堂内设劝学所,是办理学务的机关。劝学所设劝学总董1人,总理一切事务,设劝学员1人,负责视察各学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为独立机构,驻文庙西旧学正署(县城原公园西侧),有房17间。是年,知州陈元慎定劝学所章程三条二十七款。
    民国元年(1912年),劝学所并入县署,总董改为劝学所长。民国6年(1917年)迁于署外,增设视学员1人。民国13年(1924年)7月,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劝学所长改为教育局长,视学员改为县视学。民国18年(1929年)将县视学改为县督学。伪满洲国建立后,于伪大同元年(1932年)4月5日,改巴彦县政府为巴彦县公署,内设教育局,下设学务股、礼教股和县视学、私塾指导员。伪康德3年(1936年)撤销教育局,于行政科内设教育股。伪康德9年(1942年)仍恢复教育科。
    1945年11月成立巴彦县人民政府,下设宣教科。1946年春,宣教科与民政科合并称民教科。1947年单独成立教育科。后教育科与文化科合并成文教科,后又改称教育科、教育局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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