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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十九篇 卫生
 
 
第一章 医疗
 
 
第三节 医疗福利
 
 
    公费医疗本县解放初期,对供给制的军、政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改为工资制以后,1951年仍对国家工作人员(机关、学校)实行公费医疗。用药、住院等费用,全部由县地方财政核销。195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2 617名,其中,县、区党政干部605名、文化教育干部1 222名、二等乙级以上的荣誉军人154名、事业干部195名、武装干部45名、村干部396名。1956年以来,各单位在册的固定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县财政负担医疗费,工商企业职工由本系统负责。随着公费医疗范围的扩大,县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干部由1人增加到3人。1979年至1985年,属于县财政拨款的全县公费医疗费共计支出290.6万元,年均415 143元。其中,1979年支出200 734元、人均24元,1981年支出33万元、(超出全县指标21万元),人均45元,1985年支出69.4万元,比1979年增长2.4倍。自从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以来,及时治愈了许多患病的职工、干部,使其健康地投入工作岗位。
    合作医疗1965年农村普遍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所需资金,一部分由生产队公益金提留,一部分由社员按人口提取,在本大队卫生所进行免费医疗。卫生所的赤脚医生负责社员的医疗、预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当年共有325个大队(内有5个菜队)实行合作医疗。"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合作医疗单位停办。1975年县卫生科加强合作医疗的领导,设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配4名干部,深入各地进行整顿,到1979年有309个大队,占大队总数95%,恢复合作医疗制度。其中,实行全费的大队69个,占实行合作医疗大队的22%,实行半费的186个,占60%,实行1/3费的52个,占18%。此后,为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各村卫生所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制。到1982年全县仍有8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85年卫生机构、人员、床位综合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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