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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二十篇 社会
 
 
第二章 人民生活
 
 
第一节 城镇人民生活
 
      
    (一)、职工生活
    解放前,城镇公职人员靠工资生活,工资差距悬殊。清朝呼兰厅同知年俸银(加养廉银)高达607.6两,而夫役人等每年只有工食银5.56两。武职官员协领年俸银(外加津贴银)146两,而领催及笔帖式年俸银(加津贴)只有39两,披甲(兵)年27两。民国及伪满时县知事、县长月薪300元,而一般公务人员最高50元,最低只有12元。教职人员最高月薪80元,最低40元。当时一个强壮劳力一年最多收入160元,低的仅收入60元。工人、店员的工资更低。伪满时满十年的工人月工资只有10至12元,一般学徒工第一年2元,第二年3元,第三年4元。按当时市价,学徒工干一年工资还买不上10尺斜纹布(每尺0.25元)。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大力提倡就业,不断调整职工工资,职工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建国初期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达到222.2元,1955和1956两年对职工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改"工薪分"工资为货币工资,改革后年人均工资567元,比建国初期人增344.8元,增长1.5倍。1956年到1985年,先后五次给职工增加工资,到198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835.3元,为建国初期的3.75倍;比1956年增长47.3%。另外,全县尚有集体所有制职21215 092人,年人均工资599.2元。
    为提高职工生活,在医疗、生活,困难的职工补助、丧葬、遗属补助、退职离休职工生活补贴以及职工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福利设施等,都做了精心的安排,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5年的7年中,全县用于上述措施的费用就达3 375.8万元。
    根据职工劳动强度,在粮食定量上,每月供应32到46斤不等,非体力劳动职工每月30斤。粮食品种以粗粮为主,搭配一定比例的细粮。
    对于职工的劳保用品、工伤补助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
    解放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据巴彦镇调查,生活比较富裕的占1O%,能够维持生活的占70%,生活贫困的占20%,有的生活无着,卖儿卖女,逃荒要饭,有的因生活所迫负债,家破人亡。
    解放后,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员增多,群众生活有很大的变化。城镇居民储蓄存款1956年人均60.3元,1965年人均85.9元,1976年人均132.6元,到1985年人均储蓄存款达到301.6元,比1956年增长4倍,至1965年增长2.5倍,比1976年增长1.27倍。由于收入增加,群众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1985年市场销售生猪和猪肉15 720头,菜牛24头,菜羊340只,鲜蛋1 500公斤,水产品1 900吨,白酒2 025吨。
    附:巴彦镇4个年度各界群众生活水平调查表(附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生活水平的家庭都增添了洗衣机、沙发,大衣柜,电视机等高档家具。据巴彦镇政府、中医院,黎明小学、巴彦镇彩印厂、第二百货商店、兆麟街7委35组等6个单位的典型调查,人均收入、高档家具拥有量也是逐年增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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