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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自建治以来,即有经营妓院的行业。妓女来源有三,一为业主将廉价买来的女孩养大,叫她们从事妓女生活为其赚钱;二是因破产,生活无着,被迫沦为妓女;三是人贩子将拐骗来的青年妇女卖到妓院,被逼从妓。据伪康德2年(1935年)县公署统计,巴彦县城公开登记营业的妓院几十家,妓女多达525人,到伪康德7年(1940年)以后,妓院生意萧条,关闭很多,仅剩有三四十家,妓女不到百人。此外,县城尚有日本妓院和朝鲜妓院各一家,妓女均系日本人和朝鲜人,为旅店、妓院兼营。旧社会的妓女生活极为痛苦,整日过着"倚门卖俏,出卖肉体,腐蚀灵魂"的生活,除精神受摧残外,还经常挨老板娘的打骂。伪满政府将妓院列为特种行业,由伪警察署管理。还规定,每一妓女须按月缴纳1.3元的妓捐,逾月不纳捐者则被罚款或勒令停业。另外,还以发放营业许可证为名,规定每个妓女每月要向警察局交1元钱的手续费和2.2元的所谓"检梅"费。伪康德3年(1936年)仅妓捐一项就收入伪满国币1 200元。
本县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坚决取缔娼妓,勒令妓院停业,妓女有的嫁人(俗称"从良"),有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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