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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四篇 政权 政协
 
      
    本县自建治以来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每个时期的建置都有差异。清设同知厅、知州署,民国设县知事公署(县政府),伪满设县公署,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成立临时权力机构一一巴彦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12月召开巴彦县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县人民政府的建制。
    随着社会的进展和时间的推移,各时期政权机构的职能部门也不断增加,清同知厅只设六房,民国县政府设立2科(后增设4局),伪满后期则设1室8科24股。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初设4科1局,县革委会期间改变机构,设部、组、基层革命委员会。1970年新县委产生后,县政府陆续恢复科、局建制。到1985年县人民政府有各职能部门(科、局、办、委)59个。
    巴彦县最高权力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85年共召开九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检查了县政府工作执行情况,选举产生县政府组成人员。在第八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了它的常设机关一一巴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政协是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平级的县级机关,对县级施政起建议、审查、监督的作用。县政协自成立以来共召开六届委员会议,并列席历届县人民代表会议。1980年产生了常设机关一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巴彦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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