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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四篇 政权 政协
 
 
第一章 巴彦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选举
 
      
    1948年在"土改"运动结束后,公开建立村政权,群众确定公民权,干部由选举产生。首先农村以村、屯,城镇以街、间为确定公民权的基层单位,凡年满十八岁的男女,经个人自报,群众评议,组织批准,授予公民权,并张红榜公布。凡是公民都有权参加选举。全县有够公民权条件的人数为181 036人(女82 7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7.5%,授予公民权的人数168 786人(女76 850人),占够条件人数的93.2%,占全县总人口的53.6%。
    公民权确定后,以原土改时农会为单位拟定村(街)政府干部候选人,组织有公民权的群众参加选举。全县开展选举的村128个,街道19个;参加选举的选民120 946人,占有公民权人数的71.6%,有5 646人被选为人民代表,其中,妇女代表占15.5%。有1 625人被选为村、街政府委员(妇女委员205人,  占当选人民委员数12.6%)。
    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巴彦县开展第一次普选,从6月开始训练骨干,普遍宣传,全民动员,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印发选民证,按选区进行选举。共选出出席县人代会代表298名。这项工作到11月中旬全部结束。
    1956年到1966年,本县进行第二至第六次普选。第七次普选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未进行(仅以县革委成立大会代之)。1980年进行第八次普选,选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457名,其中干部代表139名,工人代表13名,农民代表264名,教育界代表15名,文化科技界代表2名,卫生界代表6名,解放军代表2名,其他劳动者代表16名。1984年进行第九次普选。县、乡成立选举委员会28个,村选举领导小组399个,选区办事处543个和3 320个选民小组。全县有18周岁以上的选民361 475人,其中合乎选民条件的360 165人,占选民人口的99.6%,无法行使选举权力的1 278人,暂停行使选举权力的32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345 038人,占选民总数的95.4%,参选率最高的乡(龙泉)占96%,最低的乡(长春)占91%,参选率最高的镇(兴隆镇)占97%,最低(巴彦镇)占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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