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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四篇 政权 政协
 
 
第二章 行政机构
 
 
第一节 厅州县署
 
      
    (一)、呼兰厅
    本县建治之前,地方政权隶属于呼兰城守尉。同治元年(1862年)清政府批准,分呼兰城东北境设呼兰厅管理巴彦苏苏等处地方。理事抚民同知衙署设在巴彦苏苏城内(即今巴彦镇)。同知厅衙署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为具体办事机构。
    同治元年还设巡检1员管理监狱捕务。遇同知不在厅时则代管同知事务。
    光绪五年(1879年)设呼兰厅学正1员,管理黑龙江省旗民学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由知州兼署,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裁撤。
    光绪十二年(1886年)设呼兰厅分防经历,负责催科缉捕,归同知管辖。十六年(1890年)移驻上集厂(今绥棱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设分防经历1员管理赵湖窝堡(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改称兴隆镇)等处地方。
    (二)、巴彦州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呼兰厅升级为呼兰府,府衙移驻呼兰城。巴彦苏苏改为州的建制,称巴彦州,原六房改为六股。呼兰厅巡检改称巴彦州吏目。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改赵湖窝堡分防经历为兴隆镇州判。
    (三)、县知事公署
    中华民国成立后,根据"本省各府厅州县依各县官厅组织令均名为县,即以各该衙门为县知事公署"之定例,于民国2年(1913年)1月23日将巴彦州改为巴彦县,州衙改为县知事公署,知州改称县知事,下设2科,承县知事之指挥,办理各科事务。
    同年4月,兴隆镇州判改称兴隆镇警察事务所。民国3年7月改称佐治局,设县佐1人。
    民国3年(1914年)改巡警局为警察所,置所长1人,以县知事兼任,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股,以后改为警察局。
    民国18年(1929年)2月改巴彦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改县知事为县长。县政府设第一、第二两科,置科长各1人,科员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并报内务部备案,秘书科长由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承审员2人,协助县长兼理司法。后县政府又改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4个局及税捐征收局等。
    (四)、伪满县公署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4月5日巴彦县政府改称巴彦县公署,为甲等县,隶属伪黑龙江省公署领导(1934年10月改归伪滨江省领导)。县公署设总务科(由原第一科改),下设文书、庶务、会计3股;内务局(由原第二科改),下设行政、实业2股,警务局(由原警察所改),下设警务、保安、司法3股;财务局下设征收、理财2股;教育局下设学务、礼教2股。计为1科4局12股。
    同时成立巴彦县自治指导委员会,设自治指导员。本年7月改自治指导委员会为参事处,改自治指导员为参事官。伪大同元年秋在警务局增设警务指导官,伪康德元年(1934年)1O月总务局设经理指导官(伪康德1O年改称科副),伪康德2年在内务局设产业指导官(技士),在协和会、中学设主事官,均由日本人担任。
    伪康德4年(1937年)6月,伪满政府公布"政府改革大纲",于12月取消参事官制度,实行次长制,参事官改称副县长。12月1日实行新"县制",内务局改称行政科,警务局改称警务科,财务局改称财务科,总务科改称庶务科,撤销教育局并入行政科设教育股,新增设地政科、开拓科,共为6科24股。
    伪康德8年(1941年)恢复教育科,伪康德10年(1943年)县公署增设审议室。计有1室8科24股。即审议室,庶务科,设庶务、文书、经理(财会)3股,行政科,设街村、保健、土木3股;警务科,设警务、特务、警防、保安、卫生5股和督察室;动员科,设劳务、国兵民籍、勤劳俸士3股;财务科,设理财、征收(辖兴隆征收分局)2股;教育科,设学务、礼教2股;地政科,设登录、地政2股;开拓科,设开拓、农务、畜产、工商4股。
    (五)、县人民政府
    1945年8月15日本县解放(俗称光复)。
    8月16日由伪县长宋殿才纠集地方士绅及伪官吏组成巴彦县地方治安维持委员会。
    9月2日,随同苏联红军进驻之抗联干部进入本县,成立巴彦县人民自卫军,张祥任司令员,单立志任政委,李福任参谋长,以军事管制形式开展各项工作。10月中旬接管地方治安维持会,成立巴彦县民主政府,由宋殿才任县长,高明任副县长。下设公安局、第一科、第二科。1O月末,省委先后派李林、刘彦、王兴华、田志杰、王亦人等一大批干部来巴彦县开展民运支前工作,并着手整顿巴彦县民主政府。11月5日解散县民主政府,正式建立巴彦县人民政府、隶属滨江省,为一等县。县政府下设总务科、民政科、财粮科、宣教科、公安局。
    1948年本县按甲等县管理,县政府设1室5科1局,即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教育科、建设科、司法科、公安局。后又增设工商科、县联社、卫生科,建设科改为农业科。
    1955年3月巴彦县人民政府改称巴彦县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27日成立巴彦县革命委员会,委、办、科、局改称革委会或组。1980年12月巴彦县革命委员会仍改称巴彦县人民政府,下设委、办、科、局等办事机构。
    巴彦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变化情况如下:
    1.办公室 1946年设秘书宝,1955年撤秘书室而设办公室,"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67年3月,设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1980年改称县政府办公室。
    2.人民防空办公室 1969年1O月成立战备办公室,1970年4月,改称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1973年改称人民防空办公室。
    3.计划委员会 1951年9月成立计划统计科,11月分设,成立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1953年改称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1955年10月改称计划委员会,1958年4月统计科并入称计划统计科(仍保留计委名义),1951年4月改称计划统计委员会,1963年5月统计科分出单设,恢复计划委员会,到"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69年10月设计统组,归生产指挥部领导,1973年6月恢复计划委员会,1975年10月统计科并入,1979年11月分出,计委单独行使职权至今。
    4.统计局 1951年9月设计划统计科,11月分出单设统计科,1958年4月并入计委,称计划统计科,1963年5月计委划出,单设统计科,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后,设计统组,隶属县革委生产指挥部,1973年6月恢复统计科,1975年10月并入计划委员会,1979年11月分出,称统计科,1984年3月改称统计局。
    5.人事局 解放初,人事工作由第一科负责,1946年改由秘书室分管,1948年归民政科,1951年6月设人事科,1959年4月劳动科并入,称人事劳动工资局,1960年2月劳动局分出,单设人事局,1962年1月改称人事监察局,同年5月撤局改称人事监察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并入政治部组织组。1973年6月单设人事科,1984年2月改称人事局。
    另外,1955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在本县设3人监察组,称黑龙江省监察厅派驻巴彦县监察组,同年10月撤销。
    6.劳动局 1956年12月成立劳动科。1958年4月并入民政科,1959年4月并入人事科称人事劳动工资局,1960年2月分出,设劳动局,1962年5月撤劳动局,业务由民政局承担,1963年恢复劳动局建制,5月变科,1969年改设安置办公室,承担劳动科业务。1970年4月设民政劳动科,直辖于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1973年设劳动科,1984年2月变劳动局。
    7.民政局 1945年县民主政府设第二科,1946年与宣教科合并称民教科,1947年3月从民教科中分出单设民政科,1959年4月撤民政科改称生活福利委员会,1962年11月改为民政科。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民政组,归群众工作部管辖,1970年4月,撤销民政组而设民政劳动科,1973年6月设民政科,1984年2月改称民政局。
    8.司法局 1980年12月设司法科,1984年1月改称司法局。
    9.科技干部局 1985年设。
    10.县志办公室  1980年10月设,为临时机构,1985年5月,为正式机构。
    11.信访办公室 1984年与县委信访办分设。
    12.机关党委 1982年设。
    13.审计局 1983年6月设审计科,1984年2月变科为局。
    14.体制改革办公室 1985年设。
    15.侨务办公室 1984年设。
    16.经济委员会 1976年11月成立,工交办公室,1979年8月改称经济委员会。
    17.工业局 1947年1O月设企业科,1949年初改称企业公司,隶属县贸易局领导,1954年11月改称地方工业科,1955年10月改为工业科,1958年6月手工业管理科并入工业科而改称工业局,1960年4月改称第一工业局,1962年5月与交通局合并称工业交通科,1963年单设工业科。1968年10月成立工交革命委员会,1969年1O月设工交组,隶属于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1970年4月,撤工业组而设工交科。1973年6月单独设工业科,1985年2月改称工业局,3月改称工业公司。
    18.二轻局  1954年成立手工业生产联社,1956年7月设手工业科,1957年9月改称手工业管理科,与手工业联社合署办公,1958年6月并入工业局,1960年4月单设第二工业局,1962年并入工业局,称工业交通科。后分出为手工业管理站,1973年5月手工业管理站改为手工业管理科,1976年8月改为第二工业科,1977年6月与社队工业办公室合并称社队企业局,1979年5月分出单设第二轻工业局。
    19.乡镇企业管理局 1977年6月,第工二业科与社队工业办公室合并,成立社队企业局,1978年6月单独成立人民公社企业局,1984年2月改称乡镇企业管理局。
    20.电业局 1967年设水电办公室,1968年撤销,成立水电管理站,1972年5月撤销水电站,成立水电科,1973年6月分设,成立电业科,1980年11月改称电业局。
    21.交通局 1949年6月在民政科设公路股,本年分出设公路科,1950年10月改称交通科。1959年4月变交通局,1O月运输站并入交通局而成为交通运输局,1961年9月运输站分出,改名交通局,1962年5月与工业局合并称工业交通科,1963年单设交通科,1967年成立工交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设工交组,1970年4月撤工交组设工交科,1971年重设交通科。1984年2月变交通科为交通局。
    22.邮电局 1945年11月人民政府成立后,接收了伪电报局,邮政局,1948年初,两局合并,成立巴彦县邮电局,为省局直属单位。1967年成立邮电革命领导小组,实行军管。1970年7月撤销邮电局革命领导小组,设电信、邮政两局,电信局仍实行军管。1973年撤销电信局军管,将两局合并为巴彦县邮电局,划归地方领导。1975年邮电局由省、地区局和县实行双层领导。
    2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1952年12月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1955年7月改为房地产管理处。1958年4月设城市建设科,与房地产管理处合署办公,1959年9月改为基本建设委员会。1960年2月改称建设局,1962年5月撤销,并入工业交通科,1963年9月从工交科中分出设建设科,1972年恢复,称基本建设科,1977年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24.农业局 1946年设生产建设科(主管农业)。1948年12月改为农业科,1956年12月变科为局,1958年4月农业、农机、林业三局合一称农林局。1959年农机分出单设,1960年林业分出单设,改农林局为农业局。1962年5月又将畜牧局、水利局并入农业局,同年1月水利分出单设,1963年3月农业局改称农业科。1965年水利科并入农业科,1967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农业组,辖农、林、机、气象、畜牧、水利等单位,1968年9月改称农林革命委员会,1969年改设农林组,1970年4月恢复农业科,1973年改称农业局。
    25.林业局 1949年在农业科设一名专职干部主管林业工作。1950年农业科内设林政股,本年撤林政股而成立林业科,翌年改称林政科,年末并入农业科改为林政股。1953年撤股建立林业总站,1954年2月恢复林业科建制,1956年6月再次改为林业总站,隶属农业局。翌年从农业局中分出,恢复科的建制,1958年并入而改称农林局,下设林业总站,1962年1月由站改科,翌年9月设局。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划归农业组。1971年恢复林业科,1973年6月改称林业局。
    26.水利局 1949年成立水利委员会,归农业科领导,1951年2月在农业科设水利股,1956年水利股从农业科中分出设水利科,1959年改称水利局,1962年5月并入农业科,同年11月分出单独设科,1965年撤科设水利站,归农业局领导。1967年3月成立水电办公室,1969年改称水电管理站,翌年改称水电科,1972年水利、电业分设成立水利科,1984年2月改称水利局。
    27.畜牧局 1949年农业科设1名专职干部主管畜牧工作。1953年成立畜牧兽医指导所,归农业科,1954年改称畜牧兽医总站。1957年与食品公司合并称畜牧生产服务总站,归商业局领导。1958年撤销总站成立畜牧局,1959年8月改称多种经营局,1962年5月并入农业局而设畜牧兽医总站,1968年撤销总站,畜牧工作由县家畜防治院代管。1970年恢复畜牧兽医总站,归农业科领导,1973年6月成立畜牧科,1984年2月改称畜牧局。
    28.农机总站 1954年3月成立巴彦县兴隆国营农业机械拖拉机站,隶属省农业机械管理局,1958年移交本县,归农业局领导,1959年9月从农业局中分出单设农业机械局,1962年4月改局而成立农业机械总站,1967年归县革委农林组领导,1970年4月撤农机总站成立农业机械科,1978年改称农业机械管理局,1984年改称农机总站。
    29.水产总站 1949年县政府农业科设水产干部1人管理全县水产工作,1955年交由商业科领导,1957年成立水产管理站,1960年改为水产公司、归县供销合作社领导,1963年2月改称水产技术推广站,1972年又改为水产站,归农副科(县社改称)领导,1979年撤销水产站而设水产科,1984年2月改称水产总站。
    30.气象局 1959年水利局负责在县城西北门里筹建气候站,1960年1月建成投入工作,归省气象局领导,1968年移交县政府领导。1971、1972两年实行军管,1973年改由县政府领导。1975年设立气象科,与气象站合署办公,1980年8月起,业务仍由省气象局领导。
    31.土地办公室 1964年农业科有1名干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1974年底成立土地草原管理站,1984年改称土地管理办公室,为农业局内含单位(剧科级)。
    32.多种经营办公室 1982年设。  
    33.农情办公室 1959年设农业生产办公室,1969年改称农业会战办公室(不定编单位),1976年11月改称农林办公室,1984年2月改称农情办公室,隶属农业局,1985年分出单设。
    34.财贸办公室 1976年设,1979年撤,1984年恢复,1985年3月撤。
    35.商业局 1946年10月县政府设贸易公司,1947年10月改为贸易局。1948年10月改为工商科,1955年10月改工商科为商业科,翌年6月变科为局。1958年县供销社服务局并入商业局,1962年初县社分出,商业局改称商业科,1967年设商业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改称财贸组,1970年11月恢复商业科,1984年2月改称商业局。
    36.粮食局 1945年11月,县政府设财粮科,1948年1O月贸易局下设粮食公司,1952年从财粮科中分出单设粮食科,为粮食工作之行政管理机构,粮食公司改为粮谷储运公司。1954年9月,粮食科和粮谷储运公司合并,改称粮食局,1962年5月改称粮食科,1967年建立粮食革命委员会,1969年改称粮食科,1973年改为粮食局。
    37.供销合作社 1949年9月建立巴彦县合作社联合社,1954年改称巴彦县供销合作社,1958年8月并入商业局,1962年初分出,仍称县供销合作社。1967年成立"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1968年9月归商业革命委员会领导,1972年成立农副产品采购科,1973年恢复县供销合作社。
    38.财政局 1945年11月县设财粮科,1952年2月单设财政科,1958年6月税务局并入,8月改称财政局,1962年5月改称财政科,1968年9月成立财税组,1970年4月银行并入称财政金融科。1972年恢复财政科,1982年2月改称财政局。
    39.税务局 1946年2月成立巴彦县税务局,1958年6月并入财政科,设税务股,1961年9月从财政局中分出设税务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税务局领导小组,财税革命委员会、财税组,1 972年10月恢复税务局。
    40.物资公司  1959年于县计委内设5名干部专做物资管理、分配工作。1960年成立物资局,1962年变局为科,1968年9月成立物资革委会,1973年恢复物资科,1979年改称物资局,1984年2月改为物资公司。
    41.外贸公司  1974年成立对外贸易科,1984年2月改称外贸公司。
    42.工商局 1947年10月,贸易局下设工商行政管理股,1948年10月改设工商科,1955年1O月改称商业科,下设工商行政管理股。1962年2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局,5月撤销,由市场管理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及市场物价工作。1963年2月成立物价委员会,遂设物价科,本年8月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6年恢复物价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财贸组负责,1972年恢复工商科,1979年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43.物价局 1960年2月设市场物价管理局,19624F 5月撤销,由市场管理所负责物价工作,1963年2月成立物价委员会(为虚设机构),设物价科,同年8月物价科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6年恢复物价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划归财贸组,1979年成立物价委员会,1984年2月改称物价局。
    44.人民银行 1948年4月,建东北银行巴彦支行,1950年4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支行。
    45.农业银行 1955年10月成立,1956年8月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10月重建农业银行,1965年9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9月恢复农业银行。
    46.建设银行 1972年成立,与财政科合署办公,内称基建拨款组,对外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巴彦县办事处。1979年从财政科分出建立建设银行巴彦县支行。
    47.文教卫生办公室 1976年设,1983年撤。
    48.文化局 1945年11月设宣教科,1949年文化宣传工作由文化馆承担,1951年文化宣传工作归教育科,而改称文教科,1956年9月单设文化科,1958年并入教育科又而改称文教局,1960年分出设文化局,9月文化、教育合并称教育局,下设社会文化股,1962年改称文教科,"文化大革命"中归政治部文教组,1970年恢复文教科,1976年单设文化科,1984年2月改称文化局。
    49.教育局 1945年11月设宣教科,1946年春宣教科、民政科合并称民教科,1947年分设教育科,1951年改称文教科,1956年分设教育科,1958年文化、教育两科合称文教局,1960年分设,9月文化局并入称教育局,1967年设文教组,1970年恢复文教科,1976年单设教育科,1984年2月改称教育局。
    50.科学技术委员会  1959年成立,"文化大革命"中改称科技组,1971年3月改设科技科,1973年6月恢复科学技术委员会。1976年建地震办公室,为科委内含单位,1980年撤,由科委代管。
    51.标准计量局 1959年县计委配两名干部管理计量工作,同年11月成立计量检定所,1962年成立标准计量管理局,"文化大革命"中撤销局的建制,恢复计量检定所,由城关公社领导。1971年由科技科领导,1978年设计量管理科,1984年2月改称标准计量管理局。
    52.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4年设,与文教科合署办公。1958年单设体委,1962年并入文教科,1966年到1969年实行军管,1970年成立体育办公室,1972年恢复体育运动委员会。
    53.广播电视局 1952年6月成立巴彦县文化馆新闻收音站,1953年3月建立巴彦县人民有线广播站,含文化馆内。1956年1月单独建站,1967年3月,成立县广播站"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1968年4月建广播站革命委员会,1973年3月成立广播事业科,1984年改称广播电视局。
    54.卫生局 1945年11月在民政科设卫生股,1948年12月设卫生科,1950年并入民政科,1953年单设,1960年改称卫生局,1962年改局为科,1967年卫生工作由文教组负责,1968年设卫生革命委员会,同年11月改称卫生组,由县革委政治部领导。1970年重设卫生科,1984年2月改称卫生局。
    55.计划生育办公室 1972年4月设。
    56.工农教育办公室 1981年6月设。
    57.公安局 1945年11月成立巴彦县公安局。1967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保卫组,1968年1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巴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10月撤销军管小组,成立巴彦县人民保卫部,1973年6月恢复公安局。
    58.法院 1946年春设执法股,1948年成立司法科,同年8月改司法科为巴彦县人民法院。1967年1月法院瘫痪,1969年设县人民保卫部审判组,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
    59.检察院 1951年成立巴彦县人民检察署,同年10月撤销,1953年3月恢复人民检察署,在公安局系列内,1955年4月分出单设,称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78年7月恢复。
    (六)、县革命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1966年8月)开始后,县委、县政府名存实亡,1967年1月由"造反派"("文革"组织)掌握一切大权,1967年3月27日"造反派"实现大联合,成立临时权力机构一一巴彦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组、群众工作组。1968年10月7日,改政治组为政治工作组,改办公室为办事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组、群众工作组,增设文革组,设立工交、农林、商业、财税、物资、文教、卫生、邮电、银行、粮食10个革命委员会;设立"四代会"(工代会、红代会、妇代会、贫代会)。1969年10月17日,办事组改称办公室,辖秘书组、行政组、信访组,政治工作组改称政治部,辖组织组、宣传组、文革组、文教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组改称生产指挥部,辖工交组、农林组、财贸组、财税组、计统组、卫生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群众工作组改称群众工作部,辖民政组、共青团组;增设战备办公室;人民保卫部,辖秘书组、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1970年4月,各部、组陆续撤销,恢复科、办、委、局建制。1980年12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巴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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