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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志》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呼兰司法权,自乾隆初元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军府主之,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夏,由地方行政官主之,同年秋司法始独立。巴彦县自设呼兰厅同知起,由地方官兼理司法。巴彦州的警察,始于光绪三十二年,以联庄会改编。民国期间,巴彦县的公安、检察、法院机构基本形成,伪满洲国期间,有了明确分工。然而,历代的旧行政警察和司法机构,无不是镇压人民,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特别是伪满时期,惨害人民,杀害抗日志士和无辜群众的滔天罪行,令人发指。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首先成立公安局,在社会秩序十分混乱的情况下,竭力搞好社会治安,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相继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以后,依法打击了反革命等刑事罪犯和调解了民事案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政法工作走上轨道。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行使职责。严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保卫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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